第十二章 劳动合同法

发布时间:2021-06-06

第十二章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

13.1 概述

一、立法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订立原则与效力

四、劳动规章制度五、三方机制

六、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

一、立法目的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适用范围A. B. C. D.

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家机关

E.F.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注意: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三、订立原则与效力

原则:合法原则 公平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 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否则,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2.

劳动规章制度的决定程序 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1. 2.

劳动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公示 告知

五、三方机制

三方机制的概念

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 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 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 劳动关系的问题。

I. II. III.

三方机制的组成: 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

代表职工地方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 家协会、商会等)。

三方机制要解决的问题是重大问题: 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

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六、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

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

合同; 1) 2)

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

机制;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会有 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可以依法要 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 4)

5)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工会可以依法申 请仲裁、提起诉讼。

13.2 劳动合同订立

一、劳动关系建立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合同生效 四、劳动合同内容 五、试用期约定

六、培训与服务期约定七、保密与竞业限制约定 八、违约金约定 九、劳动合同无效

一、劳动关系建立(一)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1. 2.

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二)劳资双方的告知义务1.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2.

劳动者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禁止提供担保; 禁止扣押证件; 禁止收取财物。

(三)劳动关系建立时的禁止规定1. 2. 3.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限与形式1. 2.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处理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 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 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五)劳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规定1.

2.

已订立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不明确条款的处理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 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 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 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六)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 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

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

2.

3.

者本人,并依法给予处罚。4.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 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 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6.

二、劳动合同期限 I.

(一)劳动合同期限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II.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III.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

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要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 此之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I. II.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 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10年的;

III.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 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视为订立的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三)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劳动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四、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必备条款:1. 2. 3. 4. 5.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7. 8. 9.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其他约定条款: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

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五、试用期的约定(一)试用期的期限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内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

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

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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