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工作日志管理规定

时间:2025-04-29

门诊工作日志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门诊工作日志管理,根据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十条“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门诊工作日志管理规定如下:

1、门诊护士长负责管理、建立各科门诊工作日志。

2、各诊室护士要认真做好门诊工作日志的登记工作,详细登记所有就诊人员资料(包括初诊和复诊人员),项目填写完整,内容准确。

3、诊室护士要认真做好日志的保管工作,严格交接手续,不得遗失、破损。

4、门诊护士长应定期对门诊工作日志的书写质量及交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

5、门诊办公室不定期抽查门诊日志登记情况。

6、门诊工作日志遗失,扣除责任部门当月奖金300元整。当事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7、门诊日志由门诊部负责归类保管。

门诊部

201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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