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告知书(2)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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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按照有关安全使用兽药的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物休药期的规定。
十、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立即向乡(镇)畜牧兽医站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十一、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应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特此告知。
崇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〇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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