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06-06

崇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告知书

畜禽养殖场(户):

为了进一步提高崇信县防控动物疫病的能力,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体健康,对各畜禽养殖场(户)作如下郑重告知:

一、畜禽养殖场(户)是畜产品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提供给社会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监测、防疫、消毒灭源等工作。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在出售、运输动物前,主动向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出售、运输。不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或者尚在休药期内的食用动物。

五、需要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先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然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检疫审批手续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引进并隔离饲养。

六、一旦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七、不随便处置染疫或病死畜禽,必须严格按规定将染疫或病死畜禽作无害化处理。

八、不采购不使用假劣兽药、饲料等畜禽投入品;应当到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合法产品并建立供应商和产品信息档案。禁止使用工业用氯化钠和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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