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筑师部分规范(4)

发布时间:2021-06-06

二级建筑师部分规范

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 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 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3. 1. 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 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振等措施。

3.1.8电梯:

a)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b)乘客电梯的台数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c)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d)客房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五、六级旅馆建筑可与乘客电梯合用。 e)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l 45)的有关规定。

3.2.2客房最小净面积:单床间一至四级分别为12、10、9、8(m2) ;双床间一至六 级分别为20、16、14、12、12、10(m2) ;多床间每床不少于4m2。

3.2. 3卫生间不应向客房或走道开窗。客房上下层直通的管道井,不应在卫生间内开设检修门。

3. 2. 4室内净高:

α)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度,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

b)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m2面积的净高度不低于2.4m。

c)卫生问及客房内过道净高度不应低于2.1m。

d)客房层公共走道净高度不应低于2.1m。

3.2. 6门、阳台:

α)客房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低于2.1m。

b)客房内卫生间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75m,高度不应低于2.1m。

c)既做套间又可分为两个单间的客房之间的连通门和隔墙,应符合客房隔声标准。 d)相邻客房之间的阳台不应连通。

3. 3. 1门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分流措施;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

3. 3. 3会议室:

α)大型及中型会议室不应设在客房层。

b)会议室的位置、出入口应避免外部使用时的人流路线与旅馆内部客流路线相互干扰。 c)会议室附近应设盟洗室。

d)会议室多功能使用时应能灵活分隔为可独立使用的空间,且应有相应的设施和贮藏问。

3.3.4旅馆商店的位置、出入口应考虑旅客的方便,并避免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3.4.1厨房的位置应与餐厅联系方便,并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公共区和客房区造成干扰。

3.4.2洗衣房的平面布置应分设工作人员出人口、污衣入口及洁衣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3.4.5职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应避免职工人流路线与旅客人流路线互相交叉。

4.0.4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层的安全出口, 并不得少于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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