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3)

发布时间:2021-06-06

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批准的设置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检查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板面错漏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置人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修复。

用于户外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当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十四条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办法规定越权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对违法审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问责或者追究行政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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