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律师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论文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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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律师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论文
浅论我国律师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全文如下:
摘要:我国律师在辩护期间有许多权利可以行使,会见当事人、阅卷、调查取证,在
起诉阶段进行辩护、举证质证、辩论发言、给出正确意见、维护被告合法利益、得到出庭
同知和法律文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然而,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代理律师却受到重重
阻挠。
关键词:律师辩护合法权益。
在会见当事人时,会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和原因,如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不允许会见;办理相关案件的工作人员出差等导致律师很难会见当事人。即使通过了
法院检察院这一关后,看守所也会以开会、所需证明文件不全等拖延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间。由此可见,想要在正常的时间内了解当事人口中的案情是很困难的。
在阅卷方面,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大多受到各种强制措施,加上受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
的限制,很难有效地行使自行辩护维护自身利益,因而实质上的辩护真正都由辩护律师来
完成。律师辩护职能的行使,需要各种制度和条件的保证,查阅案卷材料,就是律师行使
刑事辩护权的重要环节。如果律师无法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便难以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无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鉴于此,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势非常必要的,法院、检察院和其他组织不能在此加以阻挠。笔者认为,在阅卷难得情况下,律师可以向当地人大会申请,给与批准。在此不得阻挠,违反者给与
相应的行政处分,这样就可以有效地使律师帮助代理人更好的掌握案件事实。
在调查取证方面,律师也遇到许多困惑,2021年修订后的《律师法》,其中第35条
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
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此前根据我国现行
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不是辩护人,不得调查收集证据。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律
师成为辩护人,虽然可以调查取证,但必须经被调查人同意,才能收集相关证据,一旦遭
到拒绝,因无相应的救济程序,律师对此无能为力。所以说,如果当事人要求律师帮助其
取证的话律师是否应该答应呢?答应之后,在取证期间当事人又忽然取消了律师帮助其取
证资格而律师又未能得知此事,还继续取证,且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的措施。
那么,作为当事人律师是不是觉得很冤枉。还有一种情形,律师是需要非常注意的,
那就是对于人证的寻找。假如律师找到了人证,在开庭期间会见人证时,人证又因为别的
原因指责律师说是律师要他根据律师的想法而说的,不是自己所见的真实内容。这时候律
师真的就掉进了万丈深渊内无法辩解,《刑诉法》第三百零六条这样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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