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账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6

二、台账登记

(一)、新设备到矿登记

1.机电科接到新设备到货验收通知,安排专人现场验收,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核查设备合格证、检验报告等随机资料,会同库管科验收人员进行登记,将资料取回机电科;遇特殊情况,资料不全或无资料时,参加现场验货人员必须对新到设备铭牌上内容,进行文字记录,做好新设备到货原始记录,通知供应科科长及时索取资料,机电科对取回资料进行核实,不符的由供应科负责调换。

2.设备验收员将资料交台账管理员及时登记,特殊情况(休息日)登记工作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3.台账登记结束,将资料建档管理,外单位对所需资料,经机电科科长批准,可以复印,机电科保存资料原件,不得外借。

4.机电科根据科内工作情况,有权将设备随机资料原件移交矿档案室存档管理,机电科做好资料移交记录。

(二)、急需设备到矿登记

特殊急用设备到矿后,使用单位到机电科办理入井手续,机电科安排防爆检查,同时对设备进行铭牌登记以及随机资料收集工作,随后通知库管科科长,按照新设备台账登记第2、3、4条执行。

三、台账变更

1.设备实物与台账内容发生变更或转移等情况时,机电科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台账管理员。

2.台账管理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对台账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工作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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