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宣传1(4)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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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失业人员直系亲属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复印件和《失业证》,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补助。
十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六、参保职工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对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要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四,失业保险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富川瑶族自治县失业保险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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