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工作手册
时间: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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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工作手册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工作手册
(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九年七月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工作手册
说 明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所健康发展、做大做强的重要保证;是依法治所、民主管理的具体体现;是促进我所工作规范化、高效率、上层次的迫切要求。 在全所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在过去已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经过一年多的学习、调研、讨论,三上三下,反复修改,形成了我所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参照《教育部机关工作手册》,本着“立足全局、便于工作”的精神,编制了《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工作手册》。现印发给大家,请各部门和全体员工认真阅读,提出修改意见。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工作手册
目 录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简介(空缺)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1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工作规则.................................................3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人事管理办法.............................................6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职工年度考核办法.........................................9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方案.............................12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职工考勤管理规定.........................................17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关于职工退休问题的若干规定...............................19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21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行政监察管理规定.........................................22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站实施办法.....................................23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访问学者管理办法.........................................26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章程...........................................27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科研人员业务考核办法.....................................29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课题管理办法.............................................35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课题管理办法.......................39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41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外事工作规定.............................................48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出国(境)管理办法.......................................51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财务管理办法.............................................54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使用与管理办法.....................59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60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64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医疗管理办法.............................................66
教育科学出版社领导班子、党总支及员工管理规定...............................69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报刊中心管理办法(空缺)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公文处理办法.............................................71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印章管理办法.............................................76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档案管理办法.............................................78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保密工作制度.............................................80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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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一、 研究序列
(一)教育政策研究中心
主要研究领域:教育政策;教育领导与管理;教育发展战略与规划。编辑《中国教育政策评论》、《新教育》杂志。
(二)教育理论研究中心
主要研究领域:教育基本理论;中外教育史,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史。承担中国地方教育史志学会秘书处工作。编辑《教育史研究》杂志。
(三)基础教育研究中心
主要研究领域: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德育。
(四)课程教学研究中心
主要研究领域:课程理论与课程政策;中小学学科教学、教材与实验。编辑《课程研究》杂志。
(五)教师发展研究中心
主要研究领域: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教育;教师专业发展。
(六)教育督导评估研究中心
主要研究领域:教育督导;教育评估;义务教育检测。
(七)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研究中心
主要研究领域:学校体育;学校艺术教育;学校卫生健康教育。承担全国学校体育研究会秘书处工作。
(八)高等教育研究中心
主要研究领域:高等教育理论和政策;职业与成人教育;终身教育。
(九)国际比较教育研究中心
主要研究领域:国际教育政策和动态;国际教育发展数据库建设。
(十)心理与特殊教育研究中心
主要研究领域:教育心理学;心理健康教育;特殊教育。编辑《中国特殊教育》杂志。 (十一)信息中心
主要研究领域:负责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互联网、局域网管理维护,网络功能开发与技术支持;教育数据库管理;教育图书馆建设与图书信息服务。编辑《教育情报参考》杂志。
二、 行政序列
(一)办公室
统筹负责全所行政工作。负责重要会议、活动的筹备,组织和落实工作;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所务会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行政公文运转、相关文秘与机要工作;编发《工作简报》;负责文件、档案、资料、重要证章的管理工作;负责社团管理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
统筹负责全所党务工作。负责党的组织、宣传、统战、青年等工作,指导工会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文化建设和理论学习工作;负责党支部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会的监督、检查;负责纪律检查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各种经济活动、干部离任审计的组织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监察审计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三)科研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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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协调全所科研业务工作。参与制订并组织实施科研规划、管理制度与工作计划;协助所领导组织重大课题和决策服务项目研究;管理各级各类课题、科研教改实验基地;组织协调所内学术活动;统筹管理科研业务经费;负责科研档案管理与研究人员考核奖励工作;联络协调各地教育科研院所,负责策划组织全国教育科研院所工作会议和中国教育科学论坛。
(四)人事处
统筹负责全所人事工作。参与制订人才培养规划、队伍建设和人事规章制度;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调配、职工考评奖励、干部选拔考核任免、劳动工资管理、离退休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国政审、社会保险、劳动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等工作;管理待聘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人事档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访问学者的管理工作。
(五)财务处
统筹负责全所财务工作。负责编制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管理预算内、外资金;制订所内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办理各项财务手续;负责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内单位的财务工作。
(六)国际交流处
统筹负责全所外事工作。负责制订国际交流处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与有关管理制度;编制国际交流活动经费预算;出访人员申报与来访外宾接待工作;负责国际合作项目、国际会议的组织管理;负责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的联络协调;组织协调对外交流及合作研究中的外事工作。
(七)总务处
统筹负责全所后勤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负责基建规划、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负责房改、安全保卫、车辆管理、人防消防、医疗保健、管道设备、水电暖气、各类维修、环境保护、绿化美化、门前三包、环境卫生等。
(八)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管理老干部活动基金;组织安排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
(九)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制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及课题指南;制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负责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评审与管理工作;编制重点课题经费预算;组织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奖励和交流推广活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 教育文化产业序列
(一)教育科学出版社(含教育科学电子出版社)
编辑、出版、发行各类教育理论图书、教师教育用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用书、中小学教材、幼儿教育用书和助学读物,充分发挥教育文化产业的功能和作用,为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音像出版社
编制、出版和发行各类音像制品,拍摄教育专题片,利用音像手段推广教育科研成果,促进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事业发展。
(三)报刊中心
规划、协调《教育文摘周报》社、《教育研究》杂志社、《中国德育》杂志社、《大学》杂志社和其他内部刊物的编辑、发行工作。
(四)教育科技研发中心
从事教育科技研发、教育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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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工作,切实履行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工作规则》,结合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教育部党组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研究为主体,以知识服务和创新产业为两翼,立足于国家发展战略,立足于教育部中心工作,立足于全国性、全局性的指导需要,立足于高水平国际交流,深化改革,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全面提升服务国家决策、推进理论创新、指导教育实践的能力,努力建设国内综合实力最强、国际有影响的国家级科研机构。
第三条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集中力量办大事,坚持科研公益性,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所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所领导要认真履行教育部党组赋予的职责,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勤勉廉洁。
第五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是所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所党委在教育部党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六条 实行所领导分工负责制。所长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工作,副职领导协助正职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接受委托处理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实行所领导外出通报制。所长外出,应与其他所领导通气并告知办公室,其他所领导外出,应事先向所长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外出期间应确保联系渠道畅通。
第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聘任制。各中心、处(室)和文化产业部门主要负责人竞聘上岗,聘期内各领导本部门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认真履行国家级科研机构职能
第九条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要全面履行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引领方向、协调系统职能。
第十条 强化服务决策功能。增强责任意识、宏观意识和大局意识,以应用对策研究为主导,以重大问题为主攻方向,建设教育决策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第十一条 增强指导实践影响力。加强理论创新,转变指导方式,立足全国性、全局性需要,以提供标准、模式为重点,探索区域教育发展的特色道路。
第十二条 引领教育科学方向。发挥资源优势,以科研项目发布、管理和科研成果刊发、出版、转化、开发为手段,引导教育科学方向,提高教育科研质量。
第十三条 协调教育科研系统。发挥综合性的优势,联合高水平大学,协调地方科研院所,推动大科研,形成大格局,形成全国教育科研院所的整体联动功能。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与所务公开
第十四条 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大力推进民主管理,扩大员工参与决策范围,提高员工参与决策程度,完善员工参与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所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均须由所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重视科学民主决策过程。拟以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名义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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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推进所务公开。遵守《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保密工作制度》,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原则,所的政策和工作信息,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五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上级监督。严格遵守上级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教育部报告。
第十九条 虚心接受员工监督。进一步完善员工监督制度,畅通员工监督渠道,尊重员工合理诉求和意见。
第二十条 高度重视所外信访工作。办公室要认真受理所外群众来信来访,建立信访督办责任制度,对各中心、处(室)和文化产业部门的信访工作情况予以督促检查。
第六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切实降低运行成本。各中心、处(室)和文化产业部门不得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二十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领导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教育部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的体制机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 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六种主要会议制度。分别是所务会、党委会、民主生活会、理论中心组学习会、所长办公会、中层干部会和支部书记会。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全体党员大会、专业人员会议等。
第二十五条 所务会是所的行政工作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所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所领导班子成员及办公室主任等,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所长决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所务会原则上每个月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决定所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具体议题由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所长审定。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所务会纪要和所务会议定事项通报,由所长审定和签发。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是所的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决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会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所的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审定。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和召集,所级党员干部参加,每年至少一次。
理论中心组学习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和召集,所级党员干部参加,原则上每季度一次,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拟定,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二十七条 所长办公会是所的专项工作的重要决策形式。由所领导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主持会议的所领导决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落实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或所的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会议是所的具体工作的重要研讨形式。由所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为所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中层干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上传下达和工作研讨。每次会议的内容和形式,根据实际需要具体安排。
支部书记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各党支部(总支)负责人。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拟定,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九条 所的各类公文,应当符合《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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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规范签报报送流程。需向教育部领导同志报告工作的签报,由办公室负责统一报送。报送教育部领导同志的签报,由所长审签。
各中心、处(室)和文化产业部门报送所领导的公文,除有特殊要求需直接报送外,均须经办公室统一登记运转。报请所领导审批的请示类文件一律不得分送。
第三十一条 所领导应及时审批。所领导对呈请批示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对报请审批的公文,一般应批示明确意见,画圈视为同意。
第三十二条 规范对外行文流程。各职能部门以所名义对外正式行文,须经办公室审核。
第九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三十三条 从严治所。各中心、处(室)和文化产业部门要明确职责,坚持标准,严格纪律,加强员工管理,确保所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四条 令行禁止。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工作部署,坚决执行所务会的决定,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所务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办公室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所务会的各项决定。
第三十五条 维护形象。部门和员工不得以所或所属部门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不适当的经营性活动,代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发表讲话或文章、出版书籍、接受采访,事先须经所长同意。
第三十六条 严格请、销假。其他所领导不能出席所务会等重要会议,应向所长请假;其他人员若不能与会,须事先向主管所领导请假。各中心、处(室)、文化产业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出差计划,应提前报办公室和人事处,由办公室报所长审批,人事处据此统计月出勤情况。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的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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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0号),以及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以“开放、流动、竞争、协作”为基础的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要求,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人才队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促进教育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不断加强我所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立符合科研机构特点的用人制度,保障我所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编制与人员管理
第四条 编制情况:根据教育部人事司《关于直属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教人司
[2007]419号),我所现有编制354个,分为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人员比例为80:18:2。
第五条 岗位设置:根据《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教人[2007]9号),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三至十三级系我所管理范围;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其中五至十级系我所管理范围;工勤技能岗位分为5个等级,其中我所只设三至四级岗位。
第六条 全员聘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我所实行全员聘用制度。聘期一般为二年,期满如无特殊情况和需要可续聘一届。各部门负责人(中层干部)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中层以下人员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部门,实行双向选择。所长与各部门负责人签定聘任协议,人事处与中层以下人员签定聘用协议。
第七条 年度考核:根据教育部人事司关于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所对在编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全面考核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人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八条 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凡来所工作三年以上,每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档次的在编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各类进修、培训、研修、业务学习或在职攻读学位和学历教育等继续教育。
第九条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实施“央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选拔、支持优秀人才10名,骨干人才15名,青年人才20名。实施“央所青年学历提升计划”,有计划地将我所具有本科学历人员提升到硕士水平,具有硕士学历人员提高到博士水平。实施“央所青年挂职锻炼计划”,选派优秀青年到教育部相关司局、赴基层或教改实验区、出国学习或参与重大研究项目。实施“央所人才特聘计划”,根据我所研究发展需求和研究重点,聘请国内外教育研究领军人才来所工作。
第十条 奖惩制度:根据公平合理、得当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设立功、嘉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优秀等奖励制度和考核不合格、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制度。奖惩均按管理权限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人员调动:所内岗位在聘期内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如因本人或所在部门均认为不能适应所聘岗位确需进行调整,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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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审核拟去部门编制及人员结构,提出岗位调整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凡申请调出所内人员,均须服务满5年以上。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我所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岗位及条件均上网公示。积极探索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灵活机动的用人机制。
第十三条 解聘辞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解聘辞聘的政策法规,依法保护我所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我所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畅通人员出口,增强用人制度的灵活性。
第三章 工资与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根据 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我所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在绩效工资正式实施前,我所目前的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三部分组成,并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我所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分别设置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我所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分别设置若干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我所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津贴补贴:根据《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津贴补贴分配办法》、《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职工考勤补贴发放方案》等相关规定,我所职工享受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并结合职工年度考核情况,凡考核档次为合格以上人员发放第13个月工资和绩效津贴。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我所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职工生育: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文件,我所女职工享受产假,在哺乳期内给予哺乳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我所职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补贴、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奶费、婴幼儿补贴和职工子女药费统筹等。
第二十条 死亡怃恤:根据《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9]65号),我所职工丧葬补助费的开支标准为每人5000元。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等相关文件,向死亡职工的家属发放职工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教育部批准,成立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年,负责教育部直属单位社科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评议组、基层评议组。
第二十二条 我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有研究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学科评议组具有研究系列、图书资料系列中级职务评审权及相关职称推荐权;基层评议组具有研究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初级职务评审权及相关职称推荐权。。
第二十三条 我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基本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二十四条 晋升各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编辑、会计师、经济师等职称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关资格考试;我所非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委托评审,由教育部人事司出具委托函。
第二十五条 任职条件外的其它规定:1.来所工作一年以上的毕业生,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前曾经参加过二年以上教育工作实践,可以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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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曾担任助理研究员一年以上,可以参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博士后研究人员来所工作半年以上,可以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新调入和调整工作岗位人员,需转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章 博士后及国内访问学者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国内访问学者招收工作于每年4月份启动,在网上发布招生简章。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经博士后合作导师面试确定人选后,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应提交有关纸质材料。人事处负责将有关材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办理相关进站手续,并签发录用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后,要服从所里的管理及工作安排,由合作导师负责其选题确定,以及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和出站报告的审核。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工作一般不超过两年。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预期任务,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合作导师签署意见,经工作站批准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期内的工资、补贴及相关待遇不再享受。
第三十条 国内访问学者由本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经导师遴选后确定招收人选。 第三十一条 国内访问学者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参与访问学者培养计划的制订、公共课程的教学,以及所带访问学者研究选题的确定、开题论证、结业答辩等整个访学研究过程的指导。访问学者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三十二条 根据我所《博士后合作导师选聘办法》、《访问学者导师选聘办法》,原则上每两年对博士后合作导师和访问学者导师评估选聘一次。凡连续两年未接收博士后和访问学者,或经评估指导的博士后和访问学者未达到结业标准,将取消导师资格,两年后如具备条件可以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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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根据教育部年度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教育部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促进科学发展,着眼于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发挥年度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拉开奖励档次,按照不同序列进行考核。
二、考核人员范围及相关规定
1.全所正式在职职工均参加年度考核。各部门使用的外聘、返聘人员由用人部门自行安排。
2.每年新录(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3.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4.本年度受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的述职和评议,原则上不定考核等次,按照间断年度考核处理。
5.本年度连续或累计病假(凭合同医院证明)超过4个月、事假超过2个月的,不参加考核。无岗位的人才交流中心人员不予考核。
三、考核内容与程序
(一)考核内容
1.各级各类人员应根据本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核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是指履行本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能力和水平。
勤:主要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精神。
绩:主要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实际贡献。
2.对于各类人员的考核标准,应根据不同的岗位特点有所侧重: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我所《科研人员业务考核办法》,侧重考核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成果,以及参与全所重大项目和任务的情况。
行政管理人员:侧重考核执行各项方针、政策的水平,管理和协调工作的能力,工作业绩和效率,以及对所重点工作的贡献。
工勤技能人员:侧重考核工作态度,服务意识,操作技能,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优秀”比例不超过15%,10 人以下部门最多1人。“优秀”人选由部门通过无记名投票推荐、所考核小组确定、所务会批准。
3.各考核等次基本标准: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业绩突出。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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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除以上条件外,科研岗位人员其科研业务考核首先要达到各档次标准;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人员无特殊情况,应在考核前按照所下达的经济指标完成上缴任务。
(二)考核程序
考核按照总结、述职、评议推荐、确定等次、公示、结果反馈的程序进行。每个程序应完成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总结 参加考核人员根据本人岗位职责,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认真总结一年来的情况,填写《教育部直属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
2.述职 参加考核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述职。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在本考核组内进行述职;所级领导在各部门负责人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范围内进行述职。
3.评议推荐 在述职的基础上,各考核组对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评议,确认是否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优秀”等次人选。评议结果及推荐选票直接送所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统计。
4.确定等次 所考核小组审核各考核组考核情况及评议推荐结果,确定各考核等次人选,报所务会批准。
5.公示 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所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6.结果反馈 各部门向职工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职工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须在10日内向所考核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对考核结果无异议职工须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教育部年度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教育部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各直属单位成立年度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一般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负责人、人事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组成”的精神,我所每年成立由所领导和人事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群众代表组成的年度考核小组。负责制(修)定本所考核工作的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督促所的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结果;复核职工对考核结果的申诉。
在所考核小组下各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部门考核工作小组由部门、党支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一般为2-3 人。负责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填报本部门《考核情况报表》,上报所考核领导小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合并考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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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人事处负责考核的具体日常事务工作。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被考核人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
2.年度考核将与本人对所的贡献挂钩,与个人能力和工作态度挂钩;考核结果将与所的各项奖励挂钩;与各项津贴的发放挂钩,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和“奖勤罚懒”的原则。
3.考核合格以上等次者,可晋升薪级工资一档;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当年本人12月份的基本工资)。
4.因病、事假未参加考核的,作间断年度考核处理。
5.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
(4)不享受年终各项奖励。
6.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用;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终各项奖励;
(4)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六、考核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全面考核和注重实绩的原则,达到总结工作,明确目标,完善管理,加强队伍建设,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目的。
2.各考核组负责人要敢于负责,严格按照考核条件,防止走过场。全体职工要认真对待,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考核工作中不仅要重视对本年度工作情况的总结,还要结合对明年工作计划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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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人司《关于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职改办[2003]9号)、《关于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教人司[2007]211 号)以及《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简化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通知》(京人发[2003]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评审工作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不断创新,促进人才成长。
第三条 根据我所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设置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研究职务系列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出版、编辑职务系列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
图书资料职务系列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工程技术、会计、卫生、档案等专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某些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参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及资格审查
第五条 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主要依据是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人事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的具体规定,申报者须达到拟参评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且近三年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六条 研究人员任职基本条件
1. 研究实习员
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适用考察,表明:
(1)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初步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和进行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法。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2. 助理研究员
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二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担任研究实习员三年以上,表明:
(1)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写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翻译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3. 副研究员
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二年以上,表明:
(1)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学术论文或专著。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有较高学术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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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一定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3)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并初步掌握第二外国语。
4. 研究员
担任本学科副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表明:
(1)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开创性的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撰写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的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3)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并掌握第二外国语。
对于其它职务系列任职基本条件,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人事部、教育部有关文件具体规定为准。
第七条 博士或硕士毕业生,入学前曾有过教育工作实践,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有资格申报参评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是:
硕士学位获得者,来所工作一年以上,且以前曾经参加过二年以上教育工作实践,可以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博士学位获得者,来所工作一年以上,且以前曾担任助理研究员一年以上,可以参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来所工作半年以上,可以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如已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条件可以参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定。申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任职3年(含)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成果特别突出。破格评审从严掌握,并报教育部人事司审批,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不进行破格评审。对于长期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其实际能力和研究成果已远远超出申报的相应技术职称要求,在聘任职务时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
第九条 有关任职条件的其它规定
1.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党政管理人员,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规定的,可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新调入和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需转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考察合格后,按规定评审程序进行认定或评审。
3.凡属人事部规定必须参加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一律按规定参加相应的统一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并视所内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聘任。
4.评审未通过的人员,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报。
第三章 外语考试和免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教人司[2007]211号文件精神,申报者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国家认定的不少于一年相应留学经历的;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至申报年度12月31前,连续工龄满30年或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的,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4.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累计达到5万字以上的;
5.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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