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管理规定
时间:2026-01-20
时间:2026-01-20
应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管理规定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在临床各科多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上广泛应用。但临床不合理应用非常突出,给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重大影响。为规范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临床应用,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疗效及降低医药费用,参照国家卫计委《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1、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使用应有明确的指征,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品种选择、给药剂量、间隔时间、疗程和给药途径,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
严格掌握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注意停药反应和反跳现象。该类药物在儿童、妊娠期妇女、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中的应用原则。
重视疾病的综合治疗。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
2、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证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使用,如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
3、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由相应学科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
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⑴防止交叉过敏,对某一种糖皮质激素类药物过敏者也可能对其他糖皮质激素类药物过敏。
⑵可酌情采取如下措施:低钠高钾高蛋白饮食;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加服预防消化性溃疡及出血等不良反应的药物;
⑶如有感染应同时应用抗生素以防感染扩散及加重。
⑷治疗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
⑸对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8时和下午4时,以尽可能符合皮质激素的生理分泌规律。在撤药时,应采取逐渐减量的方式,以使自身的皮质功能得以逐渐恢复。
⑹应注意糖皮质激素和其他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
6、注重药物经济学,努力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7、下列情况尽量避免使用糖皮质激素药物:
⑴对糖皮质激素类药物过敏;
⑵严重精神病史;
⑶癫痫;
⑷活动性消化性溃疡;
⑸新近胃肠吻合术后;
⑹骨折;
⑺创伤修复期;
⑻单纯疱疹性角、结膜炎及溃疡性角膜炎、角膜溃疡;
⑼严重高血压;
⑽严重糖尿病;
⑾未能控制的感染(如水痘、真菌感染);
⑿活动性肺结核;
⒀较严重的骨质疏松;
⒁妊娠初期及产褥期;
⒂寻常型银屑病。
如果必须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才能控制疾病,挽救患者生命时,在合并上述疾病情况下,可在积极治疗原发疾病、严密监测病情变化的同时,慎重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二、激素类药物的管理
1、执业医师必须熟悉国家卫计委颁布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掌握本专业疾病治疗中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应用原则及特点。
2、执业医师必须接受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合理应用的规范培训,并进行相关知识的考试考核。
3、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每半年对各临床科室的糖皮质激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激素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相关知识调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并在全院通报检查结果。
4、对不合理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医务人员将按照《处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使用激素类药物时应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并完成相关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拉尔农垦总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2014年4月1日
上一篇:2013年主管护师考试试题及答案
下一篇:寿险的意义与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