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社会实践报告科-九年制义务教育现状调查

发布时间:2021-06-06

九年义务教育的现状

九年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如今,九年义务教育与其他教育制度和教育工作相比,义务教育有其自己的特征:

1.国家强制性。即国家颁布法律、命令保证义务教育法律制度的实行,任何阻碍或者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普及性。即全体适龄儿童、青少年,除依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缓学或免学手续的以外,都必须入学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公共性。义务教育事业是由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参与的全民受益的公共事业,国家代表社会对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部署和监督管理。

4.国家依法强制适龄儿童、青少年必须接受的一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一阶段的教育为适龄儿童、少年将来继续受教育及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及文化知识的基础。

5.免费性。即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其全部或大部分的费用。我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收取一定数额的杂费,这实际上免除了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大部分费用。

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学制的实际情况是以“六三制”(即小学六年制,中学三年制)为主,多种学制并存。其中还有少数地区实行八年制的义务教育,即小学五年制,中学三年制,但这些地区目前也正在抓紧实现由八年制向九年制的过渡。从我国学制状况看来,九年制或八年制的义务教育包括了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两个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在义务教育学校完成了九年或八年的义务教育学习,即可达到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

义务教育法在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本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步骤。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普及初等教育尚未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不具备直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件的部分城镇和广大农村地区,按小学和初中的学制阶段划分,分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首先实施第一阶段的初等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小学阶段的教育;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开始实施第二阶段的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对于经济、文化、教育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或沿海发达的地区的农村,初等教育早已经普及,并已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的,可直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因此才会有的地方小学毕业就是完成了义务教育,而有的地方需要初中毕业才是完成了义务教育。

目前,全国仍有约31万名教师未达到国家规定合格学历,有近50万名代课人员。全国农村初中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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