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2008.21号文

发布时间:2021-06-06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

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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