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车用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6

日照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罐车用油管理办法

1. 定时加油。每天上午上班后,无论前一天耗油量如何,都要到公司油库加油;

2. 专人负责加油。检斤室人员负责加油工作。加油由检斤室人员亲自实施,并查看车辆里程(铲车查时间),不得由他人尤其是罐车司机替代。发现他人替代者,每次罚款50元。

3. 填写加油记录。每次加油都要加满,加油后,由检斤室人员填写加油记录,罐车司机核实后签字。

4. 核定油耗。遇有新工地开工时,司机必须核定里程表,以确定油耗额。

5. 正常油耗。对于由于工地原因、路途堵车原因而引起的油耗,由车队长与生产部经理核实后,视为正常油耗。

6. 不正常油损。司机发现油表或油箱有问题时,应及时向车队长反映情况。对于没有发现或不反映的,而油耗超过平均状态的,均视为不正常油损。

7. 处罚。对于不正常油损,包括卖油,由车队长予以查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扣除本月工资、扣除风险抵押金、予以辞退等处罚。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并处车队长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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