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7)

发布时间:2021-06-06

7

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 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 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 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 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引起纠纷的, 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 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 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可以处 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应当 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 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 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 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 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 侵权诉讼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 中止原因消除后, 应当恢复或者终结 案件查处程序。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 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 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情节严重的, 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 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 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 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 资料主 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 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 资料; 侵权人不提 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 资料的, 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 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 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 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 标提出抗辩的,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 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 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 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

解,也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

为, 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 对涉嫌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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