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编制房建类大型城市综合体PPP项目-项目法律方案(多个投标模板)
发布时间:2024-11-28
发布时间:2024-11-28
房建类大型城市综合体PPP项目-技术部分
PPP项目法律方案
目录word文档可编辑多个模板PPP项目法律方案模板一 (4)
一、《实施方案》的编制主体与项目实施机构的确定 (4)
二、《实施方案》的审批 (5)
三、社会资本的限制 (6)
四、项目公司的总投资与注册资本 (7)
1.关于总投资 (7)
2.关于注册资本 (7)
五、关于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7)
六、关于项目运作方式 (8)
七、关于交易结构 (9)
1.关于投融资结构 (9)
2.关于回报机制 (9)
3.关于相关配套安排 (10)
八、特许经营 (10)
九、关于项目期限 (11)
十、关于采购方式选择 (12)
PPP项目法律方案模板二 (14)
一、PPP项目的适用法律范围 (14)
二、PPP项目的服务阶段以及服务内容 (15)
三、PPP项目服务的角度 (18)
四、PPP项目应注意的事项 (18)
五、PPP项目服务的风险防范 (19)
PPP项目法律方案模板三 (21)
第一章、项目立项阶段法律服务方案 (21)
第一节项目立项 (21)
第二节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25)
第二章、项目投资人招投标阶段法律服务方案 (26)
第一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26)
第二节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37)
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审查法律服务方案 (41)
第一节特许经营权 (41)
第二节履约担保 (42)
第三节融资 (44)
第四节土地使用权 (46)
第五节项目建设 (47)
第六节项目设施运营与维护 (48)
第七节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 (51)
第八节项目设施移交 (53)
第九节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 (57)
第四章、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阶段法律服务方案 (62)
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 (62)
第二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64)
第五章、特许经营项目运营阶段法律服务方案 (67)
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 (67)
第二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67)
第六章、项目移交阶段法律服务方案 (69)
第一节项目移交委员会 (69)
第二节项目移交条件审查 (70)
第三节项目移交内容 (72)
PPP项目法律方案模板一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第十一条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实施方案》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应当编制的法律文件之一。由于项目不同,法律问题也不尽相同,因此,本文仅就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所涉及到的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
本公司认为在本项目中法律方案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一、《实施方案》的编制主体与项目实施机构的确定
根据《实施方案》应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机构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担任。同时,政府对于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又是项目采购文件中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因此,政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出具授权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对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根据六部门25号文第九条与第十四条之规定,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提出。而项目实施机构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担任,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授权明确具体授权范围。从措辞看,《实施方案》的提出部门与实施机构不完全一致,但是,可以通过政府授权解决。
另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实施方案》也应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但是,可以作为项目实施机构的主体则较为宽泛,包括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确定即可。
二、《实施方案》的审批
根据《实施方案》通过财政部门的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但是,对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批程序略加繁琐。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二)项目提出部门依托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实施方案》;
(三)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四)项目提出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
另外,根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规定,针对PPP项目要求建立《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项目合同签署后,不再作实质性审查,以简化项目审核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因此,建议针对PPP项目要建立联评联审机制,并将需要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事项,尽可能全面地编入《实施方案》中。
三、社会资本的限制
根据规定,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均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其中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其后,对于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的此项限制,又通过国办发根据该文件等(十三)条之规定,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一)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
(二)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
(三)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而对于本级政府所属控股国有企业,则没有规定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的例外。当然,不属于本级政府所属的控股国有企业,则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政府的PPP项目;同样,本级政府所属控股国有企业也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非本级政府的PPP项目。
另外,针对不同的社会资本,应注意如下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外国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外资准入限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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