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溪晨熙(3)

时间:2025-04-20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据》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据》一式五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交至**市**区环境监察大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江川支行

地址:**市**区大街街道星云路5号

户名:**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

电话:********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区大街街道浪广路**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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