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28

第五讲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的政策与法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概述

(一)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含义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指农业生产经营的 形式,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责、权、利 关系及其相互作用的制度。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概述(二)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主要类型 1.集中经营型 集中经营型是指采取大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 组织形式,集中许多劳动力、农业生产资 料,统一指挥和管理的经营类型。 2.分散经营型 分散经营型是指农业生产经营采取众多小规 模的劳动组织,劳动力与农业生产资料个 别分散结合的农业生产经营类型。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概述3. 统分结合型 统分结合型是以小规模的个别劳动组织为基 础,在生产的某些环节和方面采取个别劳 动者的联合经营,建立集中联合经营组织。 4.农业产业化经营型 农业产业化经营型是在农业生产专业化、农 产品商品化、服务社会化条件下形成的多 层次、多形式的统分结合经营体制。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概述(三)影响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选择的因素 1. 农业生产资料所有制 农业生产资料为谁所有的经营制度,即由谁支配生 产资料,对生产经营体制的选择有一定的影响。 2.农业生产的性质与特点 农业生产是从事有生命物质即动植物的生产,其生 产活动对自然地理气候条件有较强的依赖性.同 时生产有鲜明的季节性特征。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概述3.农业劳动协作的特点 农业劳动协作包括简单劳动协作与复杂劳动 协作。简单劳动协作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的 同一劳动过程中同时使用多个劳动力的协 作。复杂劳动是指在严格分工基础上的协 作。 4.农业机械化水平 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对农业机械的使用难 以集中,而且机器要适合流动作业。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概述5.农业技术 农业技术的应用对农业经营形式的选择具有 重要作用。农业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 改变了农业生产的某些特点,可以引起生 产经营方式的改变。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概述(四)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演变 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经过历史性的演变和深化改革,将 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 所有(管理),队(生产队)为基础的经营体制,变革为国家 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即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这种体 制使农户既坚持了土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统一经营,又有 土地承包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既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 产力,又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这种体制通 过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

力,引导农民走 共同富裕的道路。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主要反映在土地经 营与农业承包两个方面。

农业土地制度与农业承包 农业土地制度 (一)我国土地权属的法律规定 1.我国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即实行社会主义公有的全民所有制及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土地国家所有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全民所有制 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及城市郊区中依法 没收、征用、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 。

农业土地制度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指依照法律,土地属于劳动群众集体经济 组织所有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我 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有三种具体的所有方式:一是属于村 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就是原来的生产队范 畴内的土地,归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这是我国农村集体 所有土地的主要形式,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并 没有改变这一所有制的方式。二是属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 的土地,就是原来的生产大队。三是属于乡(镇)农民集体 经济组织所有,就是原来的人民公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 征用,征用后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农业土地制度2.我国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我国国有土地依法可以确 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 或者个人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 转让和实行有偿使用。 (2)集体土地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 确定结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 牧、渔业生产。

农业土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 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 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国家 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 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 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业土地制度3.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土 地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土地。但不论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都可 以确定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或个人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其土地的使用权也可以依法

转让, 但所有权不变,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 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

农业土地制度(二)我国土地使用方式 1.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与流转方式 (1)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入,培养地力。 法律规定,国家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1985年,中央宣布了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在新 一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到期之际,中央规定,在原定的耕 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一70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延长。”

农业土地制度(2)放活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农民对耕地进行有偿流 转。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形式主要有8种: 第一,转包。即农户在承包期内,自找对象,自定转包期 限,将种不了或不愿种的土地转包给愿意种又种得好的农 户,新承包户负责缴纳所耕土地的税费、提留及完成粮食 合同订购任务。也可以由村经济组织进行转包。 第二,转让。即农户在承包期内,自找对象,自定转让期 限,自议互惠互利条件,将种不了的土地转让给其他愿意 种的农户,耕种户给原承包户一定的转让费,并负责缴纳 耕作土地的税费、提留及完成粮食合同订购任务。它与转 包的根本区别在于有偿。

农业土地制度第三,互换。为了方便耕种、管理或发展某 项专业化生产,集体或农户通过自愿协商 的办法,将自己经营的地块与他人经营的 地块相互交换使用权,交换的时间和条件 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四,人股。集体或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将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起来,兴办股份制 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连片开发,搞农业适 度规模经营。所得利益按股分红。

农业土地制度第五,出租。集体或承包农户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 外商或农业企业家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经营者除付给集体或农户一定的地租外,还要负 担所耕地的税费和粮食定购任务等。 第六,兼并。在实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有经济实 力的龙头企业兼并农户,实行农工一体经营。被 兼并的农户以自己承包的土地和劳力加入一体化 组织中,按龙头企业的要求定向生产加工原料, 成为一体化组织中一个独立核算的“车间“。但 土地所有权仍属原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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