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文档(改)
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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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是一种调查研究活动,或者说是一种认识活动。统计有三种涵义:统计工作,统计资料,统计学。
2、 政府统计:统计具有综合度量、比较的功能,由国家设立特定的机构专门负责经济和社会的统计工作,为人们提供关于一个国家的现状和发展前景的重要的数量化信息。
3、政府统计承担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的重要职能。
4、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5、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何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3)、实行统计监督。
1、统计法的概念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组织、管理统计工作和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 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人们进行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统计法的特点 统计法是对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统计法所调整的对象,是统计部门在组织管理统计工作和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由于统计工作覆盖面广,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公民,都是统计活动的参加者,都可能成为统计法
律关系的主体。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上下级之间及统计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之间的关系;③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之间的关系;④统计机构在提供统计信息、进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的过程中,与其他机关、企事业组织及公民之间形成的协作、服务、监督关系。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
二是,统计法所规范的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体系中包含着大量的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例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标准等。这些都是由有关机关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发布实施、赋予法律效力后,成为统计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6、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1)统计法律(2)统计行政法规(3)地方性统计法(4)统计行政规章
7、统计法律具有特点:(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统计法律相抵触。
8、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一是政府规章、二是部门规章
9、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10、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11、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12、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
保护(2)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机密,受法律保护(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4)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13、统计法第四条对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制作出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3、统计法的作用①有利于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及时是统计工作的灵魂。根据统计法的要求,统计资料的报送、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分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使、职责的履行等都须依法而为。特别是统计调查对象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的义务,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主体,不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还是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也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工作人员,只要违反统计法的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报送不及时、不真实或不准确的,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于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②有利于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国际统计工作经验表明,统计工作只有独立,统计数据才可能可靠。《统计法》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作为法律规范确定下来,并为保障“三权”的实现,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上述职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其
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预、影响、侵犯和阻挠。 ③有利于保障统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统计活动中,统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要有: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受保护的权利;拒绝填报未经法定程序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权利;揭发、检举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权利。《统计法》及其他统计法规还就保障这些权利的实施规定了具体措施。
④有利于保障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统计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数据的采集加工,形成各种各样的信息,向各级党政领导及社会公众提供。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满足社会各界的统计信息需求。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使社会得以共享统计信息,这也是统计法的基本要求之一。
14、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于
16、统计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17、政府统计调查:是指由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
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定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实施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民间统计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两个特点:自愿性和营利性。
18、涉外调查:是指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统计调查。
19、涉外调查包括(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⑶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0、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21、国家统计项目:是指为了收集和了解全国性的基本情况,由国家统计局拟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其业务管理的需要而拟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收集和了解本地方的基本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定,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人民政府攻击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22、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与审批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定,或者有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国务院审批。其中,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让人民政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定,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23、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相互衔接。
(2)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级统计调查中能够收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 机构和有关部门收集,确定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4)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统计调查,按季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5)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
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⑹ 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44、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三个部门,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国际统计局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各人民政府机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5、统计标准:分为广义统计标准和狭义统计标准,广义的统计标准,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狭义统计标准,仅指分类标准。
统计主要内容: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示、统计编码
46、统计调查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类:普查、抽样调查、全面定期统计报表、重点调查
普查: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
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
抽样调查:是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
全面定期统计报表: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
47、 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和发放范围
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有: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发放范围:
1、统计调查证,可以颁发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聘用的调查人员,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聘用的调查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工作人员中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
2、临时统计调查证,颁发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聘用的执行一次性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
3、工作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持工作证执行调查任务。
4、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各项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依法执行普查任务。
48、统计调查证件的发放机关和程
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印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颁发。
49、统计资料的特征
1、客观性 2、合法性 3、相关性
50、统计资料管理,是指依法对统计资料进行见擦、核实、审定、存贮等项工作的总称。统计资料管理,涉及收集、整理、分析、提供、保管、公布统计资料各个阶段
51、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52、统计资料的保管:根据《统计法》第十条的规定和《统计法实
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53、统计资料的提供:是指统计机构将收集、整理的统计资料、统计报告和统计公报刊载于公共媒体,或放置开放场所,以便于各级党政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以及根据各级党政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特殊要求,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汇总后供其使用的活动。
54、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由此确立了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除了属于国家秘密、私人和家庭的单项钓场 资料以及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应为:首先,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公开、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国家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即使对外发表。目前,我国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媒体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已经逐步形成制度,这包括每年按时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按时出版中国统计年鉴,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年、季、月的社会积极发展情况。
55、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
《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56、统计人员的概念: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4、统计的三大职能: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具有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职能。
信息职能是指根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采集、处理、传递、存贮和提供大量的以数量描述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经济信息。
咨询职能,是指利用已经掌握的丰富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咨询建议与对策方案。
监督职能是指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从总体上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的运行状态,并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使国民经济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三大职能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信息职能是统计最基本的职能,是保证咨询和监督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咨询和监督职能是在信息职能基础上的拓展和深化,是对统计功能的发展和提高。
5、统计人员的权利。根据《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计人员的权利可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1)、统计人员具有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统计人员行使这三项职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公民个人的侵犯。
(2)、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这里所指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是《统计法》第三条规定的,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公民个人。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是指具有填报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在报送统计资料时,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实事求是
地进行填报。
(3)、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这是指统计人员有权对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检查。经检查,对不正确的统计资料可要求提供该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改正。
(4)、统计人员有权揭发、检举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统计人员作为调查活动的实施者,较之一般公众更有机会和条件发现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他们对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的揭发、检举权,对于遏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尽快处理统计违法案件,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底限度,具有积极意义。
(5)、统计人员有要求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权利。学习专业知识作为统计人员的权利,一方面可使统计人员具备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可使统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现代化的需要。
(6)、统计人员有要求评定专业职务的权利。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专业职务。
6、统计人员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2)、统计人员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予以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3)、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统计专业道德:是统计工作领域中的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要求。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统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1)忠诚统计,乐于奉献。(2)实事求是,不出假数。(3)依法统计,严守秘密。(4)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
57、统计执法检查的概念: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58、统计执法检查的三个基本特征:1、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可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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