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承包合同3范本(6)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7)“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8)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设计总承包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设计总承包的条款。
9)专用条款: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0)设计单位: 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施工场所: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采用手写、打印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总承包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和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四条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承包方义务
第五条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派出设计总承包工作需要的机构及人员,向委托方报送设计总承包计划,完成设计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计总承包工程范围
内的设计总承包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
告工作。
第六条承包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方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方义务
第八条委托方在承包方开展设计总承包业务之前应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承包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承包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承
包方。
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在不影响承包方开展设计总承包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6
上一篇:第三节探究凸透镜成像的规律
下一篇:土鸡饲养创业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