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转让居间合同2014.1.5(溢价,黄伟祥)

发布时间:2024-11-28

居 间 合 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就指定土地转让合同项目签订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参与甲方转让位于 (以下简称“指定土地”)签约的各项事宜,并由乙方促成甲方与 地类(用途):商住用地。

第二条 指定土地慨况 土地座落:中山市三乡镇。

土地面积: 亩。 土地用途:商住用地。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做好促成指定土地转让合同签约成立的各项工作,依照受让方的要求,提供该公司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明,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3.2、甲方应承诺该地块由乙方促成土地转让成功,应付居间费作为乙方的居间报酬。居间费计算标准为超出每亩人民币150万元/亩的溢价部分。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4.1、乙方应尽全力促成甲方与转让方就转让合同的签约成立。为此,乙方有权代表甲方直接与转让方就土地转让事宜进行各种商务谈判,但谈判内容的最后决定权归属于甲方。

4.2、乙方应如实、及时地向甲方报告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信息等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

4.3、乙方应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居间报酬的确定

甲、乙双方确定指定土地的转让成交价格在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亩的前提下,由乙方与受让方自行谈定,超出上述150万元/亩的部分作为乙方的居间报酬,150万元/亩范围内的土地转让所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转让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纳。超出150万元/亩以上的土地转让所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在乙方应得的居间报酬中扣除)。

第六条 合同约定

甲、乙双方友好洽谈该土地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成立之后,甲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每一笔款之日起三天内,必须将乙方应得的居间报酬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七条 居间活动的费用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居间活动期间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支付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项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其它约定条款

8.1、乙方未促成甲方签约土地转让合同成立,甲方不支付任何居间报酬,亦不承担乙方任何费用。

8.2、指定土地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合同情况、违约行为等,与乙方无任何法律关系,由该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3、考虑到地块的价格随着时间及政策的变动有相应的变动。双方一致约定,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60天内,如乙方未能按上述价格促成甲方与受让方成交,则乙方应将本合同原件退回给甲方,本合同自动作废。

8.4、为确保本合同的机密性,乙方在签定本合同之日,应支付人民币50万元整给甲作为保证金,此保证金无论乙方是否促成甲方与受让方的转让事宜。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一个月后,只要乙方把本居间合同的原件退还给甲方,则甲方把乙方所交的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8.5、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合同签约时间2014年 月 日 合同签约时间2014年 月 日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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