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5-07-08

附件二: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以及我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贵州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为我校学士学位评定的唯一机构。每次评定学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评定的学位方为有效。

第三条 根据我校现有本科专业,我校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文学、历史学、法学、管理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经济学。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实习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非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理科专业有10门以上(含10门)、五年制本科专业有12门以上(含12门)课程重修者,文科专业有8门以上(含8门)课程重修者;

(四)不参加全国外语等级考试或考试无成绩者;

第六条 因第五条不能授学位的学生,满足下列情况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第五条第(三)(四)款规定而不能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各科平均成绩75分以上或在本专业综合排名75%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者(计算平均成绩时,补考通过的课

贵州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