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需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形式和基本条件

时间:2025-04-20

特需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形式和基本条件

特需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形式和基本条件

(一)特诊部。特诊部应设立单独的诊治场所,实行包括挂号、诊治、送检和取药等全程服务,可开展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等预约服务。诊疗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施,有茶点供应。参加特需诊治服务的医生必须保证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量,且具有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患者由专人带往诊治、检查。

(二)高级专家诊治中心。除应具备上述特诊部基本条件外,诊治专家还须由具正主任医师、教授以上高级职称(或国家、省学科带头人)专家组成,实行高级专家挂牌诊治和对疑难杂症集体会诊,会诊的首诊确诊率达到85%以上。

(三)特需病房(含母婴同室特需病房)。要求按套间、单人间配置,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条件外。还应设立独立的卫生间和洗浴设备,配备空调、电视、衣橱、沙发、冰箱、微波炉、电话等相关生活服务设备。每天均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管床医生由主任以上医生担任,配备足够的护理力量,确保患者的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特需病房床位数一般不得超过医疗机构核定总床位的10%。

(四)医疗机构。在中医保健配方、膏药配制方面。开列中医保健配方的特需服务专家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名老中医、名中西医结合专家称号。

(五)医学整形美容服务。要求设专门医治场所,配备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

(六)家庭保健和医护服务。主要由患者提出要求,为患者提供家庭保健、医护等医疗服务,包括家庭特聘医生、特聘护士等,开展家庭出诊、体检、咨询、康复、理疗、护理、送药、注射和输液等服务。

特需医疗之弊

特需医疗挤占普通医疗,变相提高医疗成本,收费标准缺乏监管,成了医院为小团体谋取利益的重要手段。卫生部一方面提出“防止盲目扩大特需医疗规模”的设想,意义在于,通过对特需医疗既控制规模、又抓好规范,尤其是对收入去向的掌控,实现一个以大众医疗为中心的、特需医疗“养”特困医疗的运行模式。只要配套细则能跟得上,确保最终落实,这一理念还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特需医疗系统注重信息处理

医院特需诊疗信息系统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以手工作业为主。目前特需诊疗科室对病人的处理基本上处在比较原始的手工处理上,从登记、排班、治疗、报告到档案保存和查找都采用手工或者半手工方式进行事倍功半,缺乏科学有效的处理,严重影响了科室对病人的处理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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