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学概论(李少军)考研笔记第五、六章
发布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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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学概论》笔记
(李少军第三版,2009年10月,上海人民出版社)
第二部分 国际安全
第五章 国际安全与安全研究
第一节 安全概念的产生与安全研究的发展(Page 157)
一.“安全”概念的由来与界定
安全的概念:
国家安全的概念是社会科学中最不明确和价值负载最多的概念。安全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必然代表着不同的事情,这取决于人们必须保卫的东西,并且取决于威胁的性质。
造成安全概念界定不一的原因可归纳为主观和客观两类因素:从客观上讲,谋求安全的主体所面对的不安全状态与问题是复杂多样的,不同的安全挑战必然会导致不同的安全考虑;从主观上讲,不同的安全主体出于对不同的安全利益的追求,也可能会对安全做出不同的界定。
就一个国家而言,不同的民族、种族、阶级、性别、职业等因素也可能造成不同的安全观念。
最传统的观点是把安全等同于不存在军事威胁,或者把安全界定为保卫国家免受外来的颠覆和攻击。 安全包括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是指外界的现状,即国家是否受到威胁,而主观方面则是指人们的心态,即是否存在恐惧。人们维护安全要实现两方面的目标,即不但要早就一种安全的现状,而且要造就一种安全的心态。从这个角度讲,安全就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
国家所受的威胁,存在现实的威胁,也存在潜在的威胁。现实的威胁是指可见的危险,与安全的客观方面相联系,通常出现在局势紧张之时。国家所受到的潜在的威胁是指威胁的可能,它在某种意义上作用于人心理上一种较长远的东西,是对潜在威胁的忧虑,实际上体现的就是安全的主观涵义,通常发生在和平时期。
二.安全研究的发展(Page 163)
三.安全研究的对象与体系(Page 165)
纵向分层:国际体系、国际子体系、单元、子单元、个人;
横向扇区:经济、环境、社会、军事、政治五方面。
第二节 安全关系与安全研究的不同观念(Page 166)
安全关系作为一个犯愁,概括的是国际行为体在安全事务中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行为体处于复杂的安全关系之中,表明该行为体的安全现状或心态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其他行为体乃至整个国际体系的强有力影响。
一.现实主义安全观
现实主义是安全研究中长期居于支配地位的理论范式。现实主义所设想的安全关系就是由主权国家所构成的无政府状态,而这种状态的本质就是不安全。由于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家间的冲突与不安全是普遍现象,因此国家存在的根本目标就是加强安全。国家最重要的是在国际体系中保持自己的主权地位。国家是国际关系中的主要行为体,是安全指示物。国家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以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利益为最高原则。主权国家的这种本质特点,使得它先天具有某种“不相容性”。由于国家间总是存在着利益的差异、竞争与冲突,因此在国际体系中,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存在对别国而言都是一种本质的不安全。
按照现实主义的观点,国家能否实现安全,最终取决于国家相对其他国家而言的权力或能力,而这种权力或能力的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国家的军事力量。因此国家所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尽可能的增大自己的能力,特别是军事能力。对于现实主义者来说,暴力因素始终是安全中最重要的因素,其他因素只有在同军事因素的发展相关联的时候,才是重要的。
总之,现实主义的安全观的中心就是国家怎样使用军事力量,以及国家应怎样应对这种不安全的基本来
源。
二.新现实主义与安全合作
新现实主义认为权力只是手段,国家拥有的权力太大或太小都会有风险。国家最终关心的不是权力而是安全,因此,如果追求更大的权力可能冒不安全的风险,国家就可能选择谈判而不是战争。因此对于新现实主义者来说,国际政治的特征并非是无休止的冲突与战争,在国家间还是存在着受制于安全竞争逻辑的有限合作的。
对于合作的结果和影响,新现实主义最关心的就是相对收益问题。国家在合作中最担心的是合作者进行欺骗,以及通过欺骗获得更大的相对收益。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新现实主义向合作迈出了一小步,但仍然认为在国际体系中缺乏信任感,并且充满了误解。
国家在安全问题上的两难抉择,就是所谓的“安全困境”。国家追求自身安全的意图会增强别国的不安全感,因为每一方都把自己的措施解释为防御性,而把另一方的措施解释为可能的威胁。其中核心的问题是国家间的恐惧感和不信任感。巴特〃菲尔德将其称为“霍布斯式恐惧”
三.新自由主义安全观
新自由主义认为,在一个受到国家权力和不同利益制约的世界里,发展国家间的制度合作,可以为实现更大范围的国际安全提供机遇。尽管制度不可能阻止战争的发生,但有助于减少对欺骗的恐惧,并且能减轻因合作中所得不平等而产生的恐惧。在安全观上,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的主要区别,一是更强调秩序对于调节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家行为的作用。二是更强调国家在安全合作中的绝对收益。
与现实主义强调自助的国家相比,新自由主义更多强调的是跨国的联系。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以及各国经济利益的日益融合,国家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会越来越深化,越来越普遍。这种日益发展的相互依存,深刻地改变了国际关系的性质,使得在安全问题上的国际合作日益成为可能。
按照新自由主义的观点,相对收益的重要性是由两个因素构成的,一个因素是体系中的行为体数量,另一个因素是国家在军事事务上的取向是进攻性还是防御性。为了解决在相对收益问题上的不和,国际制度可以提供一个合作的框架。新自由主义认为,在一个受到国家权力和不同利益制约的世界里,发展国家间的制度化的合作,可以为实现更大范围的国际安全提供机遇。
四.其他非主流的安全观念
1.在安全关系问题上,建构主义强调的是社会建构对国家行为和国际关系的影响。按照建构主义的解释,国际生活的特征取决于国家之间相互存有怎样的信念和期望。
2.后现代主义主义者在考虑国际安全问题时强调的是观念与话语——人们怎样谈论国际政治与安全——的重要性,认为这些东西是构成国家行为的重要的驱动力。实现安全就要用强调和平与和谐的“社群主义话语”来替代现实主义的话语。
3.女性主义者在思考安全问题时,一方面从性别的角度关注女性受压迫和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从属地位的不安全问题,另一方面也从更一般意义上思考有关安全研究的问题。女性主义者认为,安全问题应当涉及结构性暴力问题,因为这种暴力对于妇女和其他处于从属地位的人群有特别的影响。如果人们忽视这一事实,就是忽视了这个星球上绝大多数居民的安全。对于女性主义者来说,以往的安全研究完全忽视了妇女,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提出新的安全观念。
以上各种观点,一个重要的共同特点,就是强调非物质的因素。
第三节 安全战略分析(Page 175)
战略就是行为体调动一切资源与力量实现目标的科学与艺术。所谓科学,就是决策要正确;所谓艺术,就是行动要高明。
一.国际安全战略的出发点: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是国家制定和实施安全战略的基点,也是国家判断安全与不安全的主要标准。国家维护安全利益,在本质上就是维护对国家安全有好处的现状或改变对国家安全不利的现状。由于国家维护利益意味着谋求对自己的好处,因为利益也被解释为需求和欲求。以需求和欲求来界定国家利益,讲出了一个基本事实,即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有一些必要的条件。必要的条件不存在,国家就不能生存;需要的条件不存在,国家就不能发展。这两个方面,都涉及安全问题。
现实主义对国家利益的看法认为,国际政治行为都是从被界定为权力的利益出发的。在国家之间,权力斗争表现为一个国家企图控制其他国家的行为。国际体系的无政府属性,决定国家是利己而不是利他的。现实主义的利益观,说明了国际关系中国家利益的一个最基本属性,即不相容性和冲突性。这种属性使得利益与安全息息相关,即利益通常表现为受威胁的东西,或是需要经过竞争去获取的东西。
跨国主义者认为,国家间固然存在大量的冲突现象,但同时也存在大量的合作现象。由于相互依赖的各方会产生共同利益,因此合作便成了维护国家利益的一种必要方式。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国际互动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全球范围内相互依赖进程的发展,国际利益的另一种属性,即相互性、共同性与合作性,也日益显现出来。由于相互依赖的各方会产生共同利益,因此合作便成了维护国家利益的一种必要方式。在当代,任何国家的利益都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自利的利益,另一部分是分享的利益。自利的利益只对一方有利,而共享利益对相关各方都有利。追求自利,所导致的就是排斥与冲突;追求共享利益所导致的就是合作与和谐。
皮尔逊和罗彻斯特认为,主权国家的国家利益,一般来说至少包括三项基本内容:第一,确保自身的生存,包括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维护领土完整;第二,促进其人民的经济福利与幸福;第三,保持其政府体系的自决和自主。这些构成了国家的核心价值和最基本的对外政策目标。
对国家利益进行层次划分,最重要的是确定第一档次的利益,即生死攸关的利益。在安全互动中,无论是一个国家界定自己的利益,还是评估别国的利益,最重要的都是判定何为生死攸关的利益。
国家利益产生的解释:整体的方法与实证的方法(Page 178)
整体方法假定,每一个国家都有它自己要完成的历史使命。它的命运和使命是不能选择、改变、拒绝的。因为这些东西深深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历史和地缘政治地位之中。政治领导的目标就是揭示使命。整体方法所涉及的利益是自上而下产生的。这种利益作为文明发展的产物,是超然于群体利益之上的东西。它所反映的是国家作为整体的需求,因为具有宏观和神圣的特点。
实证方法是基于社会和国际关系的比较理性的基础。认为国家利益只不过是社会中多元的,有时甚至是相互排斥的集团利益的最小公分母。政治领导人并不能揭示或发明这种利益,只能理解并平衡之。实证主义所涉及的利益是自下而上产生的。面对社会中各种不同的具体利益要求,国家作为全体国民的代表,它的利益只能是整个社会中各个局部利益互动的结果。国家不是利益的发明者,而是利益的调和者。
二.国家面对的安全问题:从传统安全到非传统安全
任何一种不安全状态,都是一种互动关系的产物。人与人之间安全关系的初始状态,就是所谓的“自然状态”,是“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要消除这种状态,就要建立国家内部的最高权威和国家主导下的安全局面。国际安全问题源于国家间的无政府状态。由于国家都是自利的,都只能通过自助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谋求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以牺牲别国利益的方式来谋得自己的安全,因此国家间关系是一种蕴含着冲突与战争危险的状态。
1.传统的安全观通常把安全等同于不存在军事威胁,或者把安全界定为保卫国家免受外来的颠覆和攻击。早传统的安全观看来,实现安全所要保卫的东西,最根本的就是国家的主权地位。冷战中的东西方对峙,把这一模式发展至顶点。
2.一体化与碎裂化。一体化是指全球化过程,即社会、经济、文化和科学事务的跨越国家边界的扩展。碎裂化是指现存主权国家的分裂。这种分裂源自民族和宗教冲突。
冷战的结束促进了这两个过程,而这两个过程则使得传统的安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3.非传统安全的定义(转自熊光楷《世界知识》):
非传统安全威胁是相对于军事、政治和外交等传统安全威胁而言的,指除此以外的其他对主权国家及人类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的因素,主要包括恐怖主义、贩毒走私、严重传染性疾病、海盗活动、非法移民、环
境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
4.非传统安全涉及的范围:
(1)非传统安全不是国家行为体间对抗性的政治军事关系的产物,但它仍然涉及到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关系。
(2)非传统安全所涉及的是国际安全问题
(3)非传统安全也涉及政治军事冲突,但这种冲突是指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问题,如恐怖主题和民族分离所导致的战争。对于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冲突,它主要指其它领域的冲突,如对自然资源的争夺,这种问题并非源自国家间直接的政治军事对抗。
(4)非传统安全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国际合作。无论是金融危机、气候变暖,还是恐怖主义、民族分离,都不是靠一个国家就能彻底解决的问题。
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复杂情况决定国家不可能有任何单一的战略选择。针对不同的情况,国家需要有不同的战略。
世界各国所面对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大体包括三类:(1)发生在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军事层面以外的其他安全问题,诸如经济制裁、资源争夺、武器非法出口;(2)发生在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问题,如恐怖主义、民族分离、跨国犯罪、网络攻击、人权问题等等;(3)发生在国家行为体与自然界之间的问题,如传染病、环境污染等。
三.国家安全的维护
国家维护自己的安全,就是要维护构成自身的主要因素的安全。国家的独立地位、领土的完整、民族的团结、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军事的强盛和技术的领先等等,都可能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和目标。一般而言,国家维护安全都有一些必须做的事情:必须发展一定的军事力量;必须开展得力的外交;必须提高自己的国力;必须建立强大的经济基础和科学技术基础;必须发展适意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并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1.我们可以把国家谋求安全利益的行为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根据权利行事,另一种模式是根据权力(或叫强权)行事。权利体现的是平等,它的依据是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国家依据权利所得到的东西是所有主权国家都应该享有的,是不可剥夺的。
权力(或强权)体现的是一种不平等,它在本质上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支配和干涉。
2.从国家维护安全利益的行为上看,还可以把它们分为这样两类,即内向的行为和外向的行为。内向性的行为属防卫性行为,外向性行为属进攻性行为。一般来说,防卫属于对现状的维护,而进攻则是对现状的改变。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是比较传统的模式,是内向的维护安全的行为。以利益的扩张为目标,其安全战略就是一种扩张的战略。
3.安全范围
国家维护安全利益的不同的行为模式,反映出它们不同的“安全范围”。国家维护权利,通常维护的是国家疆界之内的东西和国际法准则范围内的东西,实质上是维护平等的国际关系。国家维护强权,则往往表现为谋求和维护国家疆界以外的东西,实质上维护的是不平等的国际关系。就安全利益的范围而言,超级大国追求的是最极端的例子。世界强国在各地所维护的利益说到底是经济利益。
四.国家安全战略选择
1.实力政治
实力政治的理论基础,就是权力政治。按照实力政治的观点,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只有处于较强状态下才是安全的,反之,则是不安全的。因此追求实力和地位的国家大体可做两种选择,要么谋求支配那些反对它们或是可能威胁他们的国家,要么谋求力量的平衡。进行这样两种战略选择,其实质都是想通过减损他国的实力来增加自身的安全。
在这种竞争中,只要国家的目标是谋求相对别国的权力优势,力图在地区或世界范围内实现对别国的支配,那么它的战略就是霸权主义。相反,如果国家的目标是谋求权力不受别国支配,力图在地区或世界范围内谋求对优势者的制约,那么它的战略就是追求均衡。
2.共同安全
“共同安全”作为一种安全战略,是以国际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前提。按照这种战略,单独一方实现的安全,不可能是长久、稳定的安全。任何一个国家要实现安全,都必须以所有相关国家的安全为条件。只有所有相关国家的安全都有安全感的时候,安全才是有保证的。
第六章 国际冲突与秩序的建立
在一定意义上,社会的价值选择决定着冲突的程度。价值分为增加型价值和减少型价值。增加型价值在为一方创造附加值的同时,亦会为另一个创造附加值;减少型价值使一方有所得,就会使另一方有所失。前者类似“变量和游戏”,其冲突是讨价还价的;后者类似“零和游戏”,其冲突是你死我活的。当然这两种冲突可以相互转化。冷战中的美苏冲突同时包含这两种情况。增进均衡、对话、和平、合作对各方都有利;而增加一国的领土、权力、影响则不可避免损害他国之利益。
第一节 冲突与战争的界定(Page 194)
战争是使用暴力的冲突,国际学术界一般界定战争为死亡1000人以上的冲突。
关于冲突与战争,学术界有不同的分类:
1、张继良划分法
最高层次是国际战争;
第二层次是国际危机,是国际关系发生质变的恶性状态,是从国际对抗到国际战争的临界阶段; 第三层次是国际行为体之间的对抗性矛盾所导致的冲突,如美苏冲突;
第四层次是非对抗性矛盾导致的冲突,如西方国家之间的冲突;
第五层次是语言象征性冲突。
2、皮尔逊,罗彻斯特划分法
第一类是国家战争;第二类是非战争的暴力模式;第三类是内战。
3、阿姆斯特茨划分法
古典战争,是指自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体系确立之后,国家之间所发生的在政府指导下运用武装力量的战争。这种传统的战争通常被认为是克劳塞维茨式的战争。其主要特点是(1)参与军事冲突的是国家;(2)采取军事行动具有政治目的;(3)军事行动遵从得到广泛接受的国际社会的规范和准则。
总体战争,是指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而出现的冲突模式。作为一种国际战争,其特点是无限制地使用暴力,目的在于彻底击败对手,同样发生在主权国家之间。
后现代战争,是指为现存政治体制合法性而进行的国际战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非国家行为体影响的上升以及全球性相互依赖进程的发展。
第二节 战争的起因(Page 198)
在各种不同的冲突中,对世界体系和国际关系影响最大的是大国之间的战争。这种战争往往构成了时代变迁的标志。这种战争的频度在日益降低,破坏性日益增大。
冲突起因的层次分析法:个人、国家和国际体系三个层次
1、个人层面
就个人层面而言,较早的一些传统观点认为,战争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天生所具有的敌意和侵略本性。弗洛伊德提出“心理驱使论”,认为这种本性可能出于心理驱使,或者生理本能,或道德堕落。
有关个人层面的另一种研究,所关注的是领导者的权力所受的制约十分有限,甚至完全不受制约,因此这些领导者很可能会出于个人好恶或对形势的错误判断而发动战争。如二战与希特勒。
另一种理论是有关战争的预期功效理论,认为战争的爆发决定于决策者的预期所得。即战争爆发的可能性与决策者预期从战争所得的多少有关。
还有人考虑道德层面的因素,即卷入战争的人认为战争是合法的和可接受的暴力。
2、国家层面
国家层面的分析所讨论的中心问题是什么样的国家更倾向于走向战争。
华尔兹解释为,战争能促进相关国家的国内团结,对于内部战争动乱和纷争不断的国家而言,为了使国民团结一致,最好的办法就是找到一个敌人。有缺陷的国家往往在对外行为中表现出战争倾向。
“民主和平论”者认为,非民主国家比民主国家更有可能进行战争,因为后者的决策是基于民众的同意,
民众是制约战争的力量。还有学者认为,战争是国家内部的社会和经济制度的产物。
3、国际体系层面
国际体系层面的分析所涉及的是国际体系的结构。战争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国际政府,即主权国家处于无政府状态,这是现实主义的假定。
单极体系支持者认为,霸权体系才是稳定的,因为实力接近的行为会激烈竞争,知道霸权国家出现,局面才会稳定;多极体系支持者认为,权力平衡体系才是稳定的,因为不存在任何突出的权力,因此不会发生战争。
第三节 冲突解决与秩序建立(Page 202)
一.世界联邦主义
世界联邦主义是理想主义学派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模式,是有关国际组织运作的最激进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要促进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和谐,就必须自愿地拆除国家主权的藩篱,按照联邦与民主的原则,实现政府权力的集中化。换言之,世界各国应通过法律程序,在全球层面上建立一个世界政府。这个政府可以降低乃至消除战争,促进人类幸福。
1815年,俄罗斯、普鲁士、奥地利等欧洲强国组成的“神圣同盟”,是建立国际政府的最早尝试。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出现的国际联盟,与“神圣同盟”相比,有了比较完善的组织。它的政治结构包括大会、行政院和常设秘书处。大会由所有会员国的代表组成。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建立起来的联合国,与国联相比,无论是组织形式、成员国数量、管理领域的广度,还是存在的时间和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力,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这三个组织都只是国际组织,并未把成员国组成为世界联邦,其职能之类似于世界政府,并非真正的世界政府。换言之,世界联邦主义只是理想而非现实。
二.集体安全
1.概念
集体安全作为一种模式,始于17实际欧洲三十年战争。为了解决冲突结束战争,参战各国召开了威斯特法里亚大会。所谓集体安全,就是一批国家构成一定的安全共同体,诸如同盟、条约组织、国际组织等,在这个共同体中,所有成员国承诺共同行动,援助受到侵犯的成员国,对于破坏和平的国家实施强制性措施,诸如经济制裁,必要时则实施军事制裁。对一国的攻击就是对所有国家的攻击。
集体安全的提出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单个的的民族国家在国际范围内常常不能实现自己的安全,因此需要依靠某种国家的集团,这样就提出了相对个体安全而言的集体安全问题。
2.集体安全运作的必需条件:
(1)权力应当有相当的分布,这样才能对任何可能的侵略国家构成威慑。
(2)参与国家必须对维持现状作强有力的承诺
(3)参与的国家必须对侵略的认定有一致的意见
(4)对于侵犯其他国家的政治与领土主权的国家,参与国家愿意使用它们的资源进行惩罚。
3.国联的失败
国联是第一个把集体安全原则写入自己章程的国际组织。国联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它内部始终存在着深刻的利益分歧,而且成员国不愿意承诺使用自己国家的力量惩罚侵略者。
三.第三方介入
1.第三方介入是指国际组织作为第三方介入冲突的解决,其形式包括安抚、调停、仲裁和判决。
2.第三方的解决涉及两种基本的方式,一种是法律的方式,另一种是政治的方式。法律的方式是针对涉及国际法的问题,解决主要通过国际法庭或地区法庭。政治的方式是比较常见的第三方介入的方式,包括善意的斡旋、调解和仲裁。
斡旋是指通过中立的得到各方信任的机构或组织改进沟通渠道,澄清问题,收集事实,促进各方繁荣和解。
调解与斡旋相比,是一种更为正式的模式。按照这种模式,第三方不仅谋求澄清问题和促进各方的沟通,而且还谋求提出可能的解决办法。
仲裁的模式是指冲突的各方同意第三方就他们的争端提出有约束力的解决办法。
四.功能主义
功能主义认为,通过加强国家间功能性的、非政治性的契约关系(联盟),可以有效地推进世界秩序。 功能主义者认为,通过经济、社会、科学技术以及其他领域的跨国的相互依赖,能够从三个方面促进世界的秩序。
(1)解决全球贫困问题、改进人类生存条件、有助于缓和可能导致冲突的国际紧张关系,并建立一种更有秩序和稳定的国际共同体。
(2)国际范围的功能性合作,能够促进跨国联系,这种跨国联系能够降低主权的作用。由于该主张认为国主权是国际和平的主要障碍,因此削弱国家独立的努力被认为是走向世界秩序的第一步。
(3)发展全球功能性网络能够促进国际理解,降低误解。由于误解常常是战争的起因,因此在全球组织的直接对话有助于加强跨文化的沟通与理解。
从功能主义的视角看,联合国体系中的各种专门组织,诸如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在很大程度上都促进了各专门领域的全球合作,他们的运作为建立世界秩序创造了条件。
第四节 联合国与国际和平(Page 210)
二战之后,有关国家之所以要创立联合国,直接原因是要解决给人类社会带来深重灾难的国际冲突和战争问题,1942年1月1日,包括中国在内的26个反法西斯盟国发表共同宣言,一致赞同《大西洋宪章》的原则。根据罗斯福的建议,共同宣言定名为《联合国家宣言》。
一.联合国实现和平的方式
1.和平解决争端
联合国安理会有和平解决争端的职能。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是联合国的首要选择。联合国的和平机制要发挥作用,只能适逢其时,即冲突各方都有解决争端的意愿,同时客观上亦存在着解决争端的条件。
2.强制行动
若和平的方式不起作用,而安理会又确定存在对和平的威胁、破坏或侵略行为,联合国即可提议或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包括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以及除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诸如断绝外交关系等。如果这样的措施还解决不了问题,它可以决定使用武力,诸如实行军事封锁及其他军事行动。
海湾战争是一次最为典型的以集体安全机制制止侵略的事例。
3.维和行动。有时被称为“预防性外交”。
(1)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是一种界于和平解决争端和强制行动之间的一种实现和平的方式,填补了调节性机制和强制性机制之间的空白。
从形式上讲,维和不能算是一种纯外交方式,到也算不上一种武力强制方式。它与和平解决争端和强制实行和平都有相似之处。一方面,作为建立在自愿和非强制基础上行动,它的实施需要得到冲突各方的赞同和配合。另一方面,它毕竟也是一种军事行动。在这一点上,又与强制行动以实现和平类似。
在实际运作中,维和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制止和遏制战争行动,为和平解决争端创造条件;二是监督落实已经达成的协议。从这两点来看,维和行动本身并不是争端的解决,它只是在促成问题的解决,维和只起到隔离和缓冲的作用,本身并不做是非判断。
从上述特点可以看出,维和的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方是否合作,如果当事方根本没有合作的诚意,则维和就根本进行不了。
(2)从实际运作来看,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所涉及的冲突大致可分为三类:
A、一些国家内部有关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争端与冲突,如纳米比亚、尼加拉瓜等国发生的冲突。
B、一些国家内部的种族、宗教、民族冲突,如波黑、卢旺达等国的冲突
C、发生在国家之间的地区性冲突,如阿以冲突、两伊战争。
(3)哈马舍尔德三原则
1956年,哈马舍尔德曾把维和机制的原则概括为中立原则、同意原则和自卫原则。按照这些原则行事的维和行动,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A、 维和行动必须征得当事方(诸如驻在国或争端各方)的同意,通常还要征得直接相关的其他方的同
意。
B、 严守中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偏袒一方反对另一方,不确认侵略者,不实施制裁或惩罚,不不以打败
某一方为目的。
C、 不干涉所在国的内部事务。
D、 一般不被授予强制执行的权力,只配备轻型防御武器,行为异常克制,只有出于自卫,才能被批准
使用武力。
E、 具有非持久的临时性质,一俟问题解决即行撤出。
二.联合国的未来
由于联合国是一个以大国政治为特征的组织,因此它发挥作用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就是大国的“一致”。如果大国对解决冲突存在异议,它就起不了任何作用。在联合国,负责维护和平与安全的机构是安全理事会。这个机构是联合国中最重要的机构,由15个成员国组成,中、美、俄、英、法为常任理事国,其余10国为非常任理事国。
在某些国际问题上,联合国之所以可能被甩在一边(如伊拉克战争),与它本身的性质分不开。联合国只是一个主权国家组成的联合体,并非世界政府,没有哪一个成员国想让联合国秘书长成为“世界总统”。“我们是由主权国家成的,我们只能做主权国家让我们做的事情”。尽管有联合国宪章,并且这个宪章被视为国际法,但只有在主权国家自愿的情况下,它才是有效的。联合国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命运。
面对联合国,人们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以现实态度对待联合国,也就是说降低要求,使联合国能以现有的手段和资源解决它力所能及的问题。二是增强联合国的能力,赋予它更多的功能、资源和更大的协调能力。
国家与国际组织的两难关系
这种两难关系表现为:国家是按照理想主义的模式创建国际组织的,但不得不按照现实主义的方式在其中行事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共同利益问题
国际组织之所以能够建立,正是利益认同的产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对共同利益的认识往往会产生越来越多的差异。这种差异未必会导致国际组织的解体,但会导致其失去功效。
通常在国际关系中出现危机的时候,人们对共同利益的认识是比较明确的。然而,多数情况下国家所面对的只是某一地区甚至某一国家内部的冲突问题,解决这样的争端,大多数国家就不一定会予以利益的认同。
二.道德问题
国家在处理国家利益的问题上是很难达到牺牲自己顾全大局的道德要求的。理想主义的集体安全反对一切抽象的侵略,问的唯一问题是“谁进行了侵略?”。而现实主义的外交原则却要求根据实力与利益区别不同的侵略和侵略者,即它只反对特定的侵略,外交原则问的是“我反对这个特定的侵略者是否有利可图,我是否有反对这一侵略的实力?”由于每个国家都是以理想主义的方式组织国际组织,而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国家利益,因此国际组织的道德标准只能是个相对的原则而不可能变成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国际组织的力量大小问题
国际组织维护和平、解决争端的权力,归根到底是由成员国授予的。成员国准备让国际组织拥有多大的权力,这个选择,决定着国际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力量对比。
从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实践来看,他们的力量可以对小国进行制约,但他们的力量却难以对大国的行为进行制约,因为大国没有授予他们这样的权力。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可以对维护国际和平发挥作用,但这种作用是有限的,换言之,它们只能对比较次要的冲突发挥作用,而对最重大的问题,即大国之间的冲突和战
争,则根本起不了作用。根本的原因是它们没有可以制约大国的权力与能力,它们也不可能得到这样的权力。 总结上面三个方面,可以看出,由于组成国际组织的国家对于共同利益的认同是有限的,维护共同利益的行为是有限的,赋予国际组织的权力是有限的,因此国际组织解决争端的能力只能是有限的。它们可以在解决争端中起作用,但不能解决一切争端,在最重要的问题上,特别是对于大国引发的战争与冲突,它们是很难起作用的。然而尽管如此,国际组织还是不可缺少的,因为世界上的大多数冲突还是非常需要象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去参与解决的。当然,人们不能对他们寄予太大的希望,它们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总之,国际组织对于解决争端是一剂良药,但不是万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