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发布时间:2024-11-2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

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4]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04

【实施日期】2014.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

通知

(黑政办发〔2014〕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4日1 / 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2 / 2 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黑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一个市场主体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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