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材行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全套资料)
发布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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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集总结的关于石材行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
《山西××××石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等文件的通知
各科室××××矿:
现将《山西××××石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由办公室负责考核落实。
附件如文。
二O一四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职业卫生 管理 制度 通知
抄送: 总经理、××××、各科室、
存档。 〔共印20份) 山西××××石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印
最近收集总结的关于石材行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 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属各加工厂、矿山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付“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使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障.
第四条石材行业存在问题
4.1、石材的加工,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4.2.在车间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耗氧量大,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
4.3、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可能危害职工的听力。
第五条: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5.1.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5.1.2、确定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告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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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应配各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5.1.4、在车间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二)个人防护措施:
5.2.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 认识。了解其危害,找到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5.2.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 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办法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5.2.3、在通风条件不畅快的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
5.2.4、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施工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
5.2.6注意休息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5.2.7、矿山和车间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体检,单位应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六条安全措施
l、除进行的经常体检外,公司要定期组织和其他部门进行联合体检。
2.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 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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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我公司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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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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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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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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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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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