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结算导论

发布时间:2024-11-21

第一章 国际结算导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种类、基本内容;了解国际结算的演变发展;熟悉国际结算的业务基础即海外银行网络的建立方式。

第一节 国际结算的概念

一、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

国际结算是指为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具体来说,首先,国际结算是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可以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其次,国际结算的目的是为了了结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引起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有很多,如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劳秀、对外投资或利用外资、国际借贷等等。通过国际结算,使国际间的货币收付及时实现,债权债务按期结清,资金流动得以顺利进行,这对促进—国与它国的经济、贸易、金融的合作、交流和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国际结算作为一门新兴的国际经济学科,专门研究各种结算方式以及作为媒介的各种工具,以安全、快捷地为客户完成国际间的货币收付结算。

二、国际结算的种类

根据引起跨国货币收付的起因不同,国际结算可以分为国际贸易结算与国际非贸易结算。我们把由国际间因商品交换而产生的货币收付和债权债务的结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而把由于政治、文化交流等所引起的其他经济活动引起的货币收付和债权债务的结算称为非贸易结算。

从贸易和非贸易交易金额的对比来看,后者目前要远远高于前者,特别是那些属金融交易的无贸易背景的各种交易已百倍于实物交易,但其金融交易量的巨大并不能取代贸易的重要地位,结算亦如此。从学科的角度,国际贸易结算将是国际结算业务的重点,这是由贸易结算在整个国际结算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的。贸易结算是和商品的买卖连在一起的,存在着钱和物的对流,为了使结算安全、顺利,产生了不同的国际结算方式,这样就使贸易结算比非贸易结算在操作上更为复杂,而在内容上它几乎包括了国际结算所有的方式和手段。

三、国际结算的基本内容

国际结算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国际结算的信用工具、国际结算的方式以及国际结算的单据。

(一) 国际结算的信用工具

信用工具是指证明债权人权利以及债务人义务的契约凭证。比如公司债券就是一种信用工具,它证明了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拥有要求发债公司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国际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工具主要是票据。票据是具有一定格式,由付款人到期对持票人或者指定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信用凭证。国际结算中的信用工具,又称为国际结算的工具,其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债权人的权利,将贸易的商业信用关系票据化,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到期或者提前兑现。

(二)国际结算的方式

国际结算方式是指货币收付的手段和渠道,是国际结算的中心内容。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包括汇款、托收、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等。不同结算方式具有不同的信用基础和特点,决定了其不同的运用范围。其中,信用证在全球贸易结算中是最重要的方式。而银行保函由于本身运用灵活的特点,适用范围教广,无论在贸易结算还是非贸易结算中都占有一定的地位。

(三)国际结算的单据

国际结算的单据指国际结算主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涉及的商业单据,它包括对交易的商品作具体描述的单据,如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地证;货物出险、受损后可以提出索赔的保险单以及证明货物已经出运的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联合运输单据等。

第二节 国际结算的演变发展

国际结算随着国际贸易和其他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而发展,同时,国际结算的发展又反过来对国际经济社会活动起着促进作用。由于各个时期的历史条件不同,国际结算不断地演变发展。

一、从现金结算到非现金结算

国际结算起源于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供交换的剩余产品出现并且形成国家后才产生的。奴隶制社会时期,国与国之间开始进行商品交易,从此产生了国际结算。最初的国际结算是通过以物换物来实现的,即易货。易货贸易作为一种贸易方式,其价值的实现过程和结算过程是统——的,商品交换的完成即结算的结束,这是一种原始落后的结算方式,体现了当时商品交换的特点,其实它在原始社会内部就产生了。在封建社会,由于也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流通不发达,所以易货这种方式也随处可见。明代初期,郑和七次下西洋所从事的就是易货,以丝绸、瓷器、铜器、铁器等交换西非各国的珠宝、象牙、香料、药材等。即使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局部地区或在特殊情况下依然存在着易货贸易方式。

要使易货贸易顺利实现,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交易双方需求必须相互一致;二是交易双方在时间上必须统一。因此,易货只能在双方需求和时间一致时才能完成。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入交换的商品和人越来越多,若依然以易货为主,就会使交换过程效率过低,成本过高,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其困难程度是不可想像的。所以继易货之后,就出现了以货币为媒介的现金结算。不过,现金结算并不是完全替代了易货,长时期内二者是共存的。公元前5世纪时,便开始有了初级阶段的现金结算,这时是以输送黄金、白银来进行结算的。现金结算冲破了物物交换的局限性,因为货币作为商品交易的媒介,为人们普遍接受,使国际贸易能以比以前更高的效率进行。

14—15世纪,资本主义的萌芽开始出现,地中海沿岸成为欧洲的贸易中心。到15—16世纪,贸易中心又移到大西洋沿岸,殖民地的不断开拓使葡萄牙的里斯本、西班牙的塞维尔、比利时的安特卫普、英国的伦敦等先后成为繁华的国际贸易港口,它们的贸易范围远及亚洲、非洲和美洲。随着贸易的扩大,以运送白银黄金了结债权债务的方式,已不能适应贸易的需要。因运送白银黄金风险大、清点不便,既浪费时间又积压资金,于是商人们开始使用“字据”来代替白银黄金,这个“字据”就是票据的前身。国际结算的业务量越大,使用票据的优越性就越能显示出来,它不仅避免了风险,而且节省了时间和费用,从而促进了贸易的发展。这个阶段是票据代替现金、金钱被单据化的开始阶段。如在14—15世纪,意大利的一些重要商业城市,像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出现了一些早期的银行,开始使用汇票,通过办理汇兑业务从事非现金结算,但受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加之交通、通讯的落后。国际贸易的规模、范围以及商品的种类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货币、银行业也不发达,真正意义的现代银行还未产生,所以非现金结算只是部分取代了现金结算、并末占主导地位。

18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有了较快的发展,大工业生产代替了手工作坊和个体生产方式,导致生产力空前提高,产品大大增加,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交通和通讯设施的不断完善,国际间的距离被缩短,国际贸易活动几乎遍布全球,国际间政治、文化等的交往和交流也越来越多。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国际结算逐步以非现金结算为主,并且随着银行业的发展,买卖双方的直接结

算演变为通过银行进行间接结算,以银行为中介的国际结算便得以普及,使银行成为国内和国际结算的中心。

二、从凭货付款发展到凭单付款

到18世纪,随着贸易量的增加,商人们不再自己驾船出海,而是委托船东运送货物,船东们为了减少风险又向保险商投保,这样,提单、保险单等也相继问世。商业、航运业、保险业分化为三个独立的行业。为了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票据、提单、保险单逐步定型化,并成为可转让的流通凭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海运提单由一般性的货物收据转变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物权凭证,这种变化给国际结算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买卖双方“凭单付款”代替了以往“凭货付款”,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种“凭单付款”就已相当完善了,买方之所以可以凭着单据付款而不是货物,是因为单据代表了货物。随着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等结算方式的产生与发展,买方凭单付款的规则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与运用,由此,国际结算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此外,由于单据代表着货物,进出口商可以将单据可以作为抵押获得资金上的融通,这为国际结算相关的贸易融资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三、国际结算电子化程度不断加深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高科技的电脑普及后,国际结算的过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特点是工作效率加快,差错减少,业务数量大幅增加。由于国际结算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往来,单据的流转环节多,资金调拨复杂,若用电脑来处理,就可以加速资金与单证的流转过程,使结算中的在途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从而节约了资金的占用,减少了利息支出。目前,国际结算的资金调拨主要是通过世界各大金融市场的清算系统来完成,下面介绍一下三大全球性电子清算系统。

(一)纽约银行同业电子清算系统(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HIPS)。这个系统不仅是纽约市的清算系统、也是所是国际美元收付的电脑网络中心,由纽约的美国银行以及设态纽约的外国银行组成。每天世界各地的美元清算最后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在这—系统中处理。

此系统成立于1970年夏季,现有140家成员银行,其中2/3为外国成员银行。为了方便识别每一笔的美元收付,防止误付的出现、纽约银行同业电子清算系统设立了一套通用的代号分配给每个成员行,使用该系统时,必须使用规定的代号或号码,否则将被视为不合格的付款,须承担更多的费用。

(二)伦敦同业银行自动收付系统(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 简称 CHAPS)。该系统不仅是英国伦敦同城的清算交换中心,也是世界所有英镑的清算中心,但一般的银行不能直接参加交换,需先通过少数的清算中心集中进行,包括外国银行在伦敦设立的分行都需在其往来的银行进行初级清算,然后才能通过伦敦同业银行自动收付系统进行终极清算,所以较纽约银行同业电子清算系统而言,在清算的数量和通讯设备上都为逊色。

(三)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The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简称SWIFT)。SWIFT是一个国际性银行资金清算机构,创建的目的在于创造一个全球共享的使用统一语言的数据处理和通讯网络体系,以便于国际间的金融交易,专门为国际银行业服务。SWIFT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于1973年成立,1977年正式启用。现有设在荷兰、中国香港、英国和美国的四个基地,目前会员银行已发展到3万多家,主要是世界各国的国际性银行。SWIFT业务覆盖面广,可以用于国际汇兑、外汇买卖以及存放、托收、跟单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等业务。每天24小时营业,保密性能好,该系统可自动编制与核对密押。SWIFT对收发电讯规定了一套标准化的统一格式,可以免除会员银行之间任何文字或翻译上的误解和差错。各会员银行通过该网络系统进行相互间的业

务通讯往来,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代码发报。各种不同的业务使用不同的发报格式。

中国银行于1983年加入SWIFT,是SWIFT组织的第1034家会员银行,并于1985年5月正式开通使用。之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先后加入了SWIFT。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可以办理国际银行业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地方性银行纷纷加入SWIFT,SWIFT的使用逐渐扩展。

四、相关国际惯例不断完善

在国际结算中、各国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由于各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不同的银行也在具体的做法上有不同的习惯,因而常常导致误解,造成争议和纠纷。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在长期的国际结算实践中,逐渐形成一些习惯做法,用以调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规范其权利和义务,解决其争议和纠纷。这些习惯做法最终由国际商会等组织加以归纳整理,编纂制定了被普遍接受和采用的国际惯例。涉及票据的有《英国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等;有关结算方式的有《托收统一规则》、《国际保理惯例规则》、《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涉及单据方面的有《海牙规则》、《汉堡规则》、《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等。另外对国际结算业务有重要影响还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这些规则不仅促进了贸易和结算向规范化和标准化方向迅速发展,而且也使各国的结算方式逐步趋向统一,各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做法也趋同,为当代国际经贸及其他方面往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下面简单介绍几个影响较大、实务中使用较多的惯例。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国际贸易的特殊性决定的。国际贸易双方处在两个不同的国家,其贸易习惯不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不一样。另外,货物要经过很多的运输环节,买卖双方要办理各种手续及支付相应的费用,还可能发生一些意外的风险,所以买卖双方在接货、交货过程中,要解决许多问题,主要有:有关的费用由谁支付;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灭失和损失等风险由何方承担;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办理装卸货和运输保险等手续的责任;如何交接货物;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等。对于这些问题,可通过谈判来解决,但是,如果每笔交易都要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的商谈,必然使磋商过程耗时长,并有可能贻误时机,影响顺利签约。于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种贸易术语。在交易谈判中,只要一方提出某个贸易术语,就包括了上述的全部内容,非常明确。

不同的贸易术语,表示买卖双方在责任、费用与风险的承担上有所区别,如果卖方承担的责任多,支付的费用多,风险大,则商品的售价高;反之,则售价低。所以贸易术语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及构成,人们常常将贸易术语称为价格术语的原因就在于此。由于贸易术语的引入,任何一个国际贸易价格都需要由四个要素来表示,即计价的货币名称、单价、计量单位和贸易术语,如USD100 per set FOB Dalian。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 ,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这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目前使用的是2000年版本,简称Incoterms 2000,其中包括了13种价格术语,可分为四组,见表1-1。

表1-1 Incoterms 2000国际贸易术语简介

注:(S:卖方承担)

第一组(E组),这一组只有一个贸易术语——EXW,是卖方在自己的处所将货物提供给买方的价格条件。

第二组(F组),这一组有三种贸易术语,它们是FCA、FAS和FOB,它们的相同点是,都是由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交通工具,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其不同点是,在FCA下,卖方要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FAS下,卖方要在指定装运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在FOB下,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第三组(C组),有CFR、CIF、CPT和CIP四种贸易术语,它们都是由卖方订立运输合同,但不须负担装运费和发运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风险或额外费用的价格条件。它们均属于“装运合同”,即装运等于交货或货交承运人等于交货;卖方应负担货物运抵指定目的港或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而风险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或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转移。它们的不同点是:CFR和CIF只适用于传统的海上运输方式;CPT和CIP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和多式联运。

第四组(D组),这一组有DAF、DES、DEQ、DDU和DDP五种贸易术语,按这些术语,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国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这组术语均属于“到达合同”,卖方应自负费用并承担风险将货物运抵指定的目的地置于买方的掌管下。其不同点是,DAF、

DES和DDU卖方不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和支付进口税,而DEQ和DDP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并支付进口税。

(二)《托收统一规则》

各国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银行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的关系如何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何,由于各方的解释不一,各国在托收业务的做法上存在差异,因此在这些问题上经常引起争议和纠纷。为了协调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便于商业和金融活动的开展,国际商会于1958年草拟了一套《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192号出版物,建议各银行采用此规则,这就是《托收统一规则》的最初版本。1967年,国际商会对其进行修改后以254号出版物的形式公布了这一规则。从此,各国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便有了统一的定义、程序和原则。1978年国际商会根据十几年来的实践情况,对该规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将原规则名称改为《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即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该规则于197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现在使用的《托收统一规则》是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它是根据托收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大量修改后的新版本。《托收统一规则》明确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或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当地的法律、法规有所抵触,否则本规则对托收的所有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的广泛使用,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有关当事人处在不同的国家,法律、习惯、语言不同,误解难免,而且由于信用证本身条款也极具复杂性,许多银行希望能统一解释信用证。国际商会于1930年拟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在1933年正式公布。其后于195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1952年1月起正式生效。当时,英国以英联邦各国在业务上的习惯做法为由没有采用,但英国及其联邦国家参与了第二次修订,在部分采纳英国的观点后,英国的态度有所转变,采纳了修改后的统一惯例。这样,该统一惯例第一次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统一惯例,得到了100多个国家的银行的认可。随着运输技术进一步发展,多式联合运输和集装箱运输得到普遍的运用,不可流通的运输单据的使用日益增多,通讯技术也发生了变革,银行间的通讯出现了电子化、网络化的趋势,相应地单据的传递和制作发生了变革,这些新情况使国际商会于对统一惯例不断地进行修订,以便使信用证业务中的一些问题能详尽地纳人到统一惯例的规定之中。目前所使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是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于2007年7月1日生效,简称UCP600。

(四)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简称URDG458,是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保函的国际惯例。随着银行保函在国际上使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其内容也逐渐复杂化,为了便于研究和使用,国际商会于1978年制定了《合同保函统一规则》(URCG 325),1982年又制定了《开立合约保证书模范格式》,供实际业务参考和使用。以后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变化,1991年国际商会又对《合担保统一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1992年4月出版发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由导言与规则的适用范围、定义及总则、义务与责任、要求、效期的规定、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六个部分,共28条组成。《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出版体现了国际商会对有关各方均感公平的见索即付保函惯例所给予的关注。当出现违约时,在要求快速补偿的受益人和要求防范不适当要求的委托人之间保持一种公正的平衡。该规则为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指示人与担保人之间,在某些方面还为委托人与担保人或指示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一个合同框架。

(五)《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以往备用信用证是按照原为跟单信用证而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但这对备用证不能完全适用。复杂的备用证就需要专门的规则。《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的出台正好满足了这些要求。在国际金融服务协会的支持下,由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学会用了五年的时间,进行了十五稿的讨论后才得以形成,最终以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出版,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ISP98的出版,解决了多年来各国关于备用信用证是属于信用证还是保函的争议。今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适用于跟单信用证、ICC458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而ISP98则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包括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和非银行机构开立的备用信用证,还可能是不以“备用信用证”命名的独立担保书,只要其在正文中明确表示根据ISP98开立。

第三节 国际结算的业务基础

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设置及建立,可以看作是银行经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基础。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必须在业务所涉及的范围内建立广泛的网络:因为国际结算是实现不同国家之间的资金转移,这种转移是通过银行之间的转账进行的,不可能由一家银行直接把款付给收款人,必须通过银行间的清算来完成。所以,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资金划转畅通的账户网络是国际结算业务顺利进行的关键和前提条件。在海外设立银行网络是一项综合性的战略,要根据各银行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发展需要作出正确的选择。总的看,银行网络可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建立代理行关系实现。

一、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经营国际汇兑、外汇存放等业务的商业银行一般都在海外设立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 设立海外分行

海外分行是总行在国外开设的营业性的机构,或者说是总行在海外的派出机构,是总行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全部资金来源都由总行提供,盈亏亦由总行承担。在各行总行的财务报表中,均包括了其海外分行的各类资产负债、全部收益、费用以及利润或亏损。在海外开设分行的好处是:银行可以不失掉本国跨国企业的国内及海外业务,同时,海外分行还可与当地企业开展业务往来,这样银行将取得分行提供的当地业务的直接收入,特别是与当地企业的业务往来能使分行增加盈利;海外分行还能提供接近海外资金市场的途径,这些国际资金市场经常能以比本国更具吸引力的利率提供投资或利用外资的机会。在外汇管制较为宽松的国家,海外分行一般都可以经营东道国法律允许经营的所有银行业务,包括存款业务、信托业务等,但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并接受东道国有关当局的监管。比如外国银行在美国设立分行(包括其他分支机构)必须向美国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才能取得法人地位:货币监理署具体负责外国分行在联邦一级的注册,各州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在州一级的注册。申请注册的外国分行被审批后,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监管的责任。联邦储备委员会主要从贯彻货币政策、维持金融稳定的角度,执行对外国银行分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和经营报告制度;货币监理署负责具体管理在联邦注册的外国银行分行的活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从保证外国银行经营安全、帮助它们避免过度风险经营的角度,执行对外国银行分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并检查它们的风险经营活动。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还必须分别向联储、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递交经营年报、季报和月报,并接受每年一次的实地检查。对外国银行分行的不法、违章经营,联储、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国际惯例,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同一个法人,在管理体制上隶属于它的总行,对于非信用证业务,总行和海外的分行视为同一法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信用证业务处理中,在国外的分支行被视为相互独立的另一银行。例如,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发生的信用证纠纷不涉及国内的总行。

(二) 开设代表处

代表处是总行在国外开设的代表该银行的办事机构,它不能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进行其他的银行经营活动,而仅仅是在某一地理范围内接洽、联络其总行和该地或该国客户之间的业务,为总行提供当地的政治、经济、法律、银行业务等方面的信息。代表处的资金和一切开支均由总行提供。当预期的巾场业务量太少,不值得投资建立分行或者是当地机会不确定的时候,或者是银行在决定是否进—丛扩大之前想以最小的成本了解市场的时候,设立代表处是最合适的了,代表处往往是设立分行的准备,有时在几年后可上升为分行。

(三) 建立子银行

子银行,是国内银行在国外按东道国法律注册的独立银行,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以其注册资本为限负有限责任。子银行其资本全部或大部分由国内银行持有,其他资本可能为东道国或其他外国银行所有,由于国内银行占有全部或大部分的股权,因此国内银行拥有对子银行的控制权,但其一切经营都得按当地的法律和规定办理,可以从事东道国国内银行所能经营的全部银行业务,并受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

(四)建立联营银行

和子银行类似,联营银行也是按东道国法律注册的独立银行,但国内母银行仅占其部分股权,其股权一般在50%以下,并不能完全控制该银行。联营银行可以是两国或者多国投资者合资兴建的,也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当地银行部分股权而成立的,其优点是减少筹

资设立分支机构的成本。

二、建立代理行

根据协议本国银行与外国银行相互提供代理服务,这家外国银行即为本国银行的代理行。代理行在资金及管理上与国内银行无任何隶属关系,它完全是一家独立的国外银行,只是根据双方的协议,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彼此提供结算、融资、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代理行是现今办理国际结算、进行资金收付和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调拨清算的重要机构,在银行结算网络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建立代理行的重要意义

虽然形成海外网络的途径有许多,但代理行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在数量上它要远远超过海外分行、附属银行及代表处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从业务控制、活动领域等角度看,在海外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一般都会要受到一系列的限制。以海外设立分支行为例,首先是资金方面的限制。在国外开设分行必须由总行拿出一笔可观的资本金,对资本金数目的规定,各国各不相同,但营业设备的投入肯定需要一笔不小的开支;而租赁场地等也意味着大笔资金的投入、这样就使得开设分行的愿望受到扼制。其次是外汇管制方面的限制。在对外汇实行严格管制的国家,对外国银行在本国开设分行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甚至根本不免许;即使外汇管制较宽松的国家,对外资银行总行的资本额、盈利情况和经营业务及客户的范围等也都有具体要求,并且还要求开设代表处达到一定的年限后才能设分行。许多国家还对外资分行的业务范围加以限制,如不准兼并、购买东道国企业,禁止持有当地企业的股票,不得经营东道国的本币业务等。东道国当局只有在充分考虑外国分行对本国金融资源和经济、贸易发展的影响以及对本国国内银行业竞争的影响、当地公众对外国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程度、本国与申请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所属国家之间的贸易、金融合作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才会批准外国银行在本国设立分行。最后是人员方面的限制。海外分行的主要管理人员是由总行派遣的,东道国对其素质、管理方法等也有严格的要求,达不到标准者可能不被获准开设分行。如分行的负责人须熟悉外汇业务,精通国际结算,了解当地银行法和对外资银行的种种规定,懂得东道国的语言,有五年以上的银行工作经验等。由于上述种种限制,开设海外分行总的说成本相对高一些。

而建立代理行则没有上述限制。在资金方面,几乎不需要任何投资,利用原行的设备、技术和场所就可提供许多服务;在外汇管制方面,代理行是当地的银行,对外资银行的种种规定或限制与它无关,且熟悉当地的法规及习俗;在人员方面,不仅无须配备任何管理人员,而且相反,国内可派遣人员接受代理行提供的培训。因此,建立海外代理行已成为海外银行网络最实用最重要的一种方式,它成为一家银行开展各项国际业务的基础。目前代理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大,已从单纯地办理国际贸易和非贸易结算,发展到资金拆放、外汇买卖等货币市场业务和发行、投资各种证券等资本市场业务;相互参与银团贷款、签订有关互惠协议;彼此为对方设立分支机构提供协助;相互提供信息、咨询;共同举办业务研讨会、培训人员等。所以,建立海外代理行网络是非常重要的。

(二)建立代理行的方式及步骤

我国各商业银行建立国外代理行,一般是由总行统一部署。总行根据对外经济和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有选择地和国外银行进行联系、洽谈,签订协议或换确认函,然后通知国内有关分行,相互交换控制文件后,代理行关系即宣告成立,以后两家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就可以直接进行外汇业务往来。有时,与某一地区或某国外银行建立代理行是由分行向总行提出建议,然后由总行出面与国外的银行具体协商、签订协议,再通知国内各分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国际结算业务大量地是在各分行、特别是口岸分行进行的,当分行有建立新的代理行关系的需要时,即可向总行提出建议,分行是不能直接对外签订代理行协议的。也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国外的银行主动向我分行或总行提出建立代理行的要求,总行在作必要的

了解和考察后,按以上方式操作和处理。

建立国外代理行关系首先要对国外的银行加以选择,要摸清其基本情况,如所在地、成立年代、演变过程、组织形式、资本构成、资产规模、业务经营范围、资信状况等;在世界银行界及所在国所处的地位;经营业绩或在所在国经贸活动中做出的贡献;客户分布状况;该行的竞争能力及发展前景等。在此基础上与对方洽谈,最终签订代理行协议,将协议副本送达国内有关分行。有时,双方并末签订正式的协议,而是以更为简便的方式来代替,即换函确认。我总行和国外银行通过往来函件相互联系,取得一致意见后,双方换函予以确认,宣告代理行关系正式建立c

(三)代理行协议的内容

代理行协议是双方确立代理行关系的契约性文件。此协议一般由一方起草,对方银行审核同意后,双方总行共同签署正式生效。代理行协议二般包括以下内容:

1.指定可代理业务的分支行。由于代理行协议是由双方的总行签署的,而大量的业务分散于各自的分支机构,因此在协议中双方都要指定一定的分支机构,说明名称、地址。只有被指定的分支机构才能得到控制文件,才能相互代理有关的业务。

2.规定相互代理业务的范围。相互代理的业务范围是从满足实际需要出发考虑的,大多包括汇款业务(解付电、信、票汇)、托收业务(跟单及光票的托收)、信用证业务(通知、保兑、议付及偿付等)、资信调查等。除这些基本业务之外,如我们前面提到过的,随着两国及两行关系的不断发展,代理业务的范围可扩大至货币及资本市场及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

3.开立账户。代理行之间的收付清算都是通过往来账户的借和贷来进行的,所以要涉及在代理行开设账户的问题。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在所有的代理行都要开设账户,只在那些处于东道国的金融中心或货币清算中心的代理行才考虑设置账户。这是因为处于上述中心的代理行相对业务量较大,且大都是资金实力雄厚、信誉卓著、设备先进、服务效率高的知名银行,在这样的银行开设账户后,这家开有账户的代理行就叫账户代理行。若我们与后者有资金往来,就可通过账户代理行划转,这样,既可避免外汇资金的分散或闲置,又可充分发挥账户代理行的中心作用。

若双方商定开立账户,可由一方在对方开立对方货币账户,或者双方相互在对方开立对方货币账户。同时在代理行协议中要说明设置账户的条件,如有无铺底资金,数额是多少;有无存款利息,利率多少;是否允许透文,利率及额度多少;账户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对账单如何交递及频次等等;

4.控制文件

控制文件是代理行之间在业务往来中.凭以核对和查验对方发来的电函和凭证等的真实性的文件,主要包括印鉴、密押和费率表:双方签署代理协议后,必须交换控制文件,这是保证业务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1)印鉴,即授权签字样本。是列示各级有权代表银行签署文件的授权人员的签字式样的文件c代理行之间的书面文件,如信函、凭证、票据绊均须签字后才能生效,收件行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将文件上的签字和印鉴册上的签字相核对,在完全相符的情况下,才能确认其真实性,并按照文件上载明的要求加以处理。若对国外发来的文件或凭证上的签字有怀疑,应立刻向对方查询以判定真伪。

印鉴册上的被授权签字的人是有级别的,不同的级别其相应的签字额度、有权签字的范围是不同的。上至总经理下到一般的职员都能作为有权签字人。若有人事变动应及时更换签字并通知对方。签字大都是将自己的名字以不易模仿的方式进行书写,不能使用正楷或印刷体,以防假冒。

(2)密押,即电报密押,是加在电文前面以证实电讯真实性的密电码。收电行接到电函

时,首先要核验密押,相符后才能进—步处理。密押一般是由一系列数字组成,每家银行都以自己的方法编押,所以不会发生相同的问题。但各个银行编押的原理是基本一样的,一般是将电函拍发的月份、日期、金额、货币、序号等按某种方式折算成一项数字而形成。密押可由代理行中的—方寄送给另一方,双方共同使用,也可各自使用自己的密押。密押属绝密性的文件,由可以信任的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为确保安全,密押在使用一二年以后就要更换。

(3)费率表,是代理行代办各项业务的收费标准。双方要相互交换费率表,使对方知道其收费标准。其适用范围主要是代理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代理业务,如通知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或解付汇款等。我方若委托代理行办理某项业务,是按照对方即海外代理行的费率表收费的,一般先由我方垫付,然后再向客户收取。若代理行关系良好,彼此可约定优惠办法。

总的来说,现代银行是在借助海外银行网络的基础上处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在我国的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以中国银行的跨国经营、设置海外网络的历史最长并较成体系。1929年,中国银行在伦敦设立了中国金融业第一家海外分行。此后,中国银行在世界各大金融中心相继开设分支机构。目前,中国银行拥有遍布全球29个国家和地区的机构网络,其中境外机构600多家,并与4000余家海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在世界各主要城市也都有分支机构,并且不断地开拓和发展,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截至2008年6月末,工商银行在全球1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营业机构,境外分支机构总数126家,并与122个国家和地区的1360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本章小结

国际结算是指为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国际结算研究的对象是以清偿债权债务为目的的不同的货币收付方式。国际结算基本内容包括国际结算的工具、国际结算的方式以及国际结算的单据。国际结算发展过程经历了从现金结算到非现金结算,从凭货付款到凭单付款,并随着电子化程度不断加深和相关国际惯例的不断完善变得更加便捷。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设置及建立,可以看作是银行经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基础。银行拓展国际结算业务必须建立起广泛的代理行关系,并有选择地与代理行建立帐户关系。

思考与练习:

1. 名词解释:国际结算 SWIFT 代表处 联营银行 代理行 帐户行

2. 国际结算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3. 国际结算的演变发展过程有什么特点?

4. 建立代理行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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