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清运法规

时间:2025-03-12

成价费[2005]31号

五城区及高新区物价局、市容环境管理局,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市固体废弃物卫生处置场: 为加快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四川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川价费[2003]126号)文件精神,经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讨论批准并报经四川省物价局同意,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蓉单位、外地驻蓉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户、城镇居民及暂住人口。

二、征收标准:

居民住户(含暂住户)8元/户.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月;

部队、学校、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110元/吨;

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吨;

2、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

(1)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每月18元;

(2)日产垃圾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每月36元;

(3)日产垃圾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每月72元;

(4)日产垃圾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每月108元;

(5)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为一个计量单位,每月每袋108元; 自收自运地区、单位45元/吨。

三、征收方式:

自收自运地区、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委托市固体废弃物卫生处置场收取。其他由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委托所在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收取。

四、减免对象: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开征时间:

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征收。开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收取的“袋装生活垃圾收运服务费”和“集装桶生活垃圾清运服务费”停止收取。

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到市物价局申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正本,被委托收费单位申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副本。

六、我市除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四川省物价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物价局、市容局。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5年3月2日印

成都市生活垃圾清运法规.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