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1

办公用品管理

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使办公文具用品管理合理化,满足工作需求又节省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将办公文具分为消耗品、管制消耗品及管制品三类,分列如下:

消耗品:铅笔、刀片、胶水、胶带、大头针、回形针、橡皮筋、橡皮擦、笔记本、复写纸、复印纸、便条纸、信纸、夹子、印油、圆珠笔、钉书针、水笔芯、报销单、出差申请单等表格。

管制消耗品:签字笔、白板笔、荧光笔、涂改液、墨盒、文件夹、档案袋。

管制品:剪刀、美工刀、钉书机、削笔刀、钢笔、水笔壳、计算器、米尺、印泥、印台、文件框、笔筒、移动存储硬盘、软盘。

第三条文具用品分为个人领用与部门领用两种。“个人领用”系应由个人使用保管的用品,如铅笔、胶水、橡皮、米尺等。“部门领用”系本单位共同使用的用品,如钉书机、计算器等。

第四条消耗品可依据年领用量,经验估算等设定领用限制基数,并可随部门或人员工作性质的改变适时调整。

第五条管制消耗品应限定人员使用,自第二次发放起,必须以旧换新。

第六条管制品应由各使用单位造册登记,建立保管人和移交手续,如有损坏,可以旧品换新品,如遗失应由责任人或部门自购赔偿。第七条每月20——25日由各部门提出“办公用品申购单”标明用途、使用时间,交办公室统一采购,每月1日由办公室发放。如遇紧急情况或临时性采购物品数额、金额大,可由各部门直接呈现报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由办公室为每部门设立“办公用品领用表”,统一装订成册,于领用时分别登记,以控制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条办公用品系为公务活动提供,严禁带回家私用。

办公用品管理

第十条办公用品由办公室采购。有采购不易或耗用量大者,可酌予库存。特殊用具经办公室同意,可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新进人员到职时由各部门向办公室提出办公用品申请表申领,并签名。人员离职时,应将办公用具上缴办公室,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印刷品由应用部门领用后,其保管均由应用部门承担。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办公室。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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