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期末背诵资料

发布时间:2024-11-21

双方主体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要素)2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3行政主体一方的权利义务的重合;4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不可自由约定,也不可自由选择;

5行政争议一般首先通过行政程序和准司法程序处理。

根据民主发展的趋势,国家职能将不断向社会转移2行政国时代,行政职能大量增加,向社会分散这些职能,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权力的腐败和滥用

3有些行政职能由社会组织行使比行政机关行使更适合;

国家机关组织。1是非国家机关组织;行政职能只是其特殊的职能,在非行使法律法规授权时,是一般民事主体。2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3其行政职权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予,而非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所授。

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具体形态1行政机构 种类:专门机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2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等

3事业与企业组织,如公立学校、卫生防疫站、收容站。 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法律地位1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2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若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则可能具有行政相对人的资格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

4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

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区别1法律根据不同: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规定为依据。行政委托则所依之法,应作宽泛理解2法定方式不同:前者较为抽象,后者较为具体。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对于被授权对象而言,若已经是行政主体,则扩大其职权,若原来不是行政主体,经授权后,成为行政主体,即行政授权会产生行政职权职责转移的法律效果。行政委托不会产生这种法律效果4对象不同:行政授权针对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政委托的对象则比较宽泛,既有行政机关,也有其他组织,甚至于个人5

行政授权是单方行为,行政委托则是双方行为,是行政合同之一种。

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3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a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主体要素)b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职权要素)c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法律要素

特征1从属法律性;2自由裁量性;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力。3单方意志性;(行政参与对此的影响)4效力先定性; 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有权国家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5强制性;6无偿性;7服务性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法律上的强制拘束力。1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的

不可争辩力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必须遵守、服从。仅针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主体的行为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合法有效,当事人都应当遵守或服从,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性;4不可诉性。 能直接影响特定相对方权利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区别1对象是否特定,即对象能否进行确定的统计2能否直接进入执行过程3能否反复适用。 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和其他事务的宏观管理,协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2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安全3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4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消极作用1阻碍统一,有序的市场的形成;2阻碍资源的有效配置;3妨碍竞争,压抑社会活力,打击人们的创造性。 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制度:1、存在的主要问题:许可主体和权限缺乏统一规定;;

许可范围失控;;许可条件不具体,不明确;;滥收费;;对相对人监督不力。2、完善对策。 .无效是指行政行为自作出时起就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它不具有效力先定特权,不须经事后撤销而失效,且主张无效不受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行政行为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

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与无效的区别无效是自始无效,而撤销的效力虽可追溯到行政行为成立时,但在未撤销之前,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而且,如果,当事人认可或超越救济时效,单向授权;由上至下的授权2授权方与被授权方都有立法权;

3可超出被授权者的职责范围行使立法权;4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5存在立法空白,一般属于实验性立法,而一般授权立法,必有相应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6由专门的授权决议,一般授权立法则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取得授权。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2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划分标准:行政立法之主体,中央行政立法,即国务院→行政法规,部委→行政规章 地方

行政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3执行性、补充性和实验性行政立法:划分标准:行政立法的内容和目的执行性立法→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补充性立法→补充办法、补充规定,实验性立法→暂行条例暂行规定

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1行政主体的行为,区别于一般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奖励2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奖励的对象广泛

一个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 2一个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

2法律效果不同。

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1主体: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内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3对象: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4、性质:行政法律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3技术规范性强。

为行政管理和法院审判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2

有利于预防各种纠纷的发生3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4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

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居间裁决的行为特征1行政裁决行为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其特定性表现在:a行使裁决权的主体是对与民事纠纷有关的行政事项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b这样的行政机关也只有经法律明确授权后,才拥有对该类民事纠纷的裁决权。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否还包括行政机关之外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从理论上说,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是一类行政主体,只要有法律明确授权,就应该能够成为行政裁决行为的主体。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其所以是特定的,就在于这类民事纠纷,如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等,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适于行政机关先行管辖。3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都规定有终局行政行为.不可诉之理由:1涉及到重大国家利益;

2不可能或极少可能侵犯相对人权益;3专业性极强,4已经有充分的救济途径;5不可抗力等原因。

,是指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罚款的区别:1不是处罚,而是敦促其履行义务;2可反复适用。条件:负有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人拒不履行无法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必须按法定数额实施。

行政强制的种类及其特征;1间接强制:以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A代执行(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履行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B执行罚(强制金、罚锾),是指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2

直接强制A人身强制B财产强制;即时强制的种类1人身强制2财物强制。

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2适用范围广泛,方式灵活多样3是积极行政之一种4遵循行政法治原则,

是传统依法行政原则的补充5不具有强制力的柔性行政行为6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行政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国务院工作部门或省级政较大社会影响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被告为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或地(市)及省级政府所属部门的案件

主体特定,只有法院才是法律适用主体;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具有监督性;3法律适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4相对于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法院进行的是二次法律适用,且具有终局性;5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既有依据,又有参照

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1行政合同是双方行政行为2不同于民事合同;3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特征1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2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3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4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5行政合同纠纷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行政性、合意性、法定性。

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目的纠正不当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可一并审查一般规范性文件前提行政复议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原因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提

行政复议是具有司法性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意义:提供给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正的机会,但又不过分信赖其自己纠正;为相对人提供司法救济途径的同时,又为其提供一个便利,快速的行政救济途径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意义减少成本,提高效率; 减少对抗,化解矛盾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

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

是拥有行政管理权能的组织实施的行为,其他组织的行为除外2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民事行为和个人行为除外3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下除外: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调解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其他行政事实行为;重复处置行为4存在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政行为;法律可能性和事实可能性5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政行为。行政仲裁行为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刑事侦查行为可通过检察监督解决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1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2与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具有可诉性3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具有实际影响4

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而不实施

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2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3以书面审为原则,开庭审为例外4行政性,复议本身是行政行为之一种5职权性6

监督性7救济性。

时,也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范围,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范围,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1受案范围是对司法权的界定2受案范围是对相对人诉权的界定3受案范围是对原告资格的界

定。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1适当扩大受案范围,留有灵活的发展余地2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3正确处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系。

肯定式概括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权益2肯定式列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等共八项。3否定式列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行政行为的种类2行政行为的性质3受行政行为损害的权益的性质及损害程度4原告资格的范围

行政权的行使和自我约束状况;2司法能力;3

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的发展程度;4行政法治背景。

1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确定了司法审查的广度和深度广度:也就是审查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深度: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合理性审查为例外。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3个月,2年,5年,20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提出(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3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4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6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都是行政监督和救济制度2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具体行政行为3都实行不告不理原则4其他如不适用调解、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依据等。异1处理争议的机关性质不同2行为性质不同;(司法性与行政性3审查阶段不同4审查标准不同;

(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5审查范围不同6审查规则不同7效力不同。

1维持判决a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b适用法律法规正确c符合法定程序。2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不仅与维持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和意义,而且具有维持判决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和作用。适用条件a被诉行政行为合法b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理由不能成立,只能用此判决c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具有属于合理性范围问题的d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需要变更或废止而不宜判决维持的,为被告改变其行为留有余地3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a被诉行政属于事实行为b被诉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c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又不宜作撤销处理的d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再判决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4撤销判决a主要证据不足法b

法律适用错误c违反法定程序d超1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侵权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行政的组织或个人;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工作人员2职务行为违法:其一,致害行为是职务行为;其二,该职务行为违法3法定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的时间2行为的地点3行为的名义4行为与职务的内在联系5与个人感情、利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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