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风险合规经理管理办法
时间: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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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村信用社风险合规经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险合规经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风险合规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风险合规管理水平提升,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下同)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
[2006]76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银监发[2009]107号)、《XXX农村信用社风险合规管理基本制度》(赣农信联社字[2011]61号)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合规经理,是指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成员行社根据风险合规管理需要,在各部门、各机构配置的专职或兼职从事风险合规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风险合规经理岗位人员隶属于所在单位,业务接受上级风险合规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单位应保证风险合规经理履职独立性和专业性。风险合规经理对业务经营管理独立实施风险合规审查、报告,原则上不参与业务经营或经办前台业务。
第二章 岗位配置及职责
第五条 岗位设置
(一)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实行“风险合规经理岗位设置机构全覆盖”,在全省农村信用社各条线、各营业网点均设置风险合规经理岗。未设置独立风险合规部门的成
员行社,应明确相应岗位。
(二)成员行社营业网点的风险合规经理岗一般由委派会计兼任,人员充足、规模大的网点可分设。
第六条 人员配备
(一)风险合规经理可专职或兼职,并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条件,逐步向专职风险合规经理过渡;
(二)省联社各部门、直属单位、办事处,成员行社各部门、营业网点均应配备至少1名风险合规经理;
(三)风险合规部门单设的,其部门人员属专职,人数按辖内员工总数的1%-3%配备;风险合规部门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其部门人员属兼职,人数配备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岗位职责
(一)具体组织、协调上级风险合规政策和部署在本条线、本机构的贯彻落实;
(二)及时报告本条线、本机构的风险合规事件、风险点;
(三)汇总、统计、审核本条线、本机构的风险合规管理事件数据信息,并对内、外报送;
(四)提供本条线、本机构的风险合规审查和咨询服务;
(五)进行本条线、本机构风险合规管理日常指导、督促与培训;
(六)具体组织对辖内风险合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其他风险合规职责。
第三章 任职资格及聘任、解聘
第八条 实行风险合规经理任职资格制。拟聘为风险合规经理的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对不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聘任为风险合规经理。
第九条 风险合规经理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二)最终学历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从事法律、合规、信贷、财务、稽核等岗位工作满三年且必须在其中任一岗位工作满两年,或从事金融工作满四年;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熟悉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省联社风险合规管理理念与要求;
(五)综合分析判断、沟通协调、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较强;
(六)能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中国银行业协会《风险管理资质证书》、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
第十条 拟聘为省联社各部门、直属单位、办事处的风险合规经理,或拟聘为成员行社风险合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二)从事法律、合规、信贷、财务、稽核等工作满五
年且必须在其中任一岗位工作满三年,或从事金融工作满六年。
第十一条 实行风险合规经理聘任、解聘备案制。对拟聘任、解聘的风险合规经理,按“事前报备、分层备案、分级建档、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建档备案。
(一)省联社各部门、直属单位、办事处的风险合规经理,成员行社风险合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向省联社风险合规部事前报备、建档。
(二)成员行社风险合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外的风险合规经理的聘任、解聘,由成员行社风险合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分别事后备案、建档。
第十二条 聘任、解聘程序
(一)拟聘任或解聘省联社各部门、直属单位、办事处的风险合规经理,应在事前10个工作日内,报省联社风险合规部备案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报省联社领导审定。
(二)成员行社拟聘任或解聘风险合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在事前10个工作日内,报省联社风险合规部备案咨询,咨询无异议后,由成员行社予以聘任或解聘。
(三)成员行社风险合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外的风险合规经理,直接由成员行社予以聘任、解聘。
第十三条 聘任、解聘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X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风险合规经理聘任/解聘事前报备咨询表”(附件1)纸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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