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
时间: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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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
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 中共武汉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
文件 武汉市公安局
武汉市人事局
武 公[2003]69号
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
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组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在汉(驻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手续,2003年9月1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等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护照。
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是实现公民“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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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申领护照”的前提和条件之一。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印发<贯彻落实中组部第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公通字[2003]20号)精神,现就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一)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下列具有武汉市常住居民户口且其所在单位位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备案管理: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相当副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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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5、各单位财务管理人员;
6、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承担重要科研项目人员;
7、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8、其他各有关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备案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以上人员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其所属单位(党委、组织或人事部门)同意其出国(境)的证明文件。不按规定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已经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再次出国(境)的,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其持有的出国(境)证件也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所属单位党委、组织或人事部门集中妥善保管。
二、备案责任单位和备案登记机关
备案责任单位是指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干部人事管理(即任免、考核、监督等)的单位或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应当将管理范围内国家工作人员基本信息送备案登记机关备案。
备案登记机关为武汉市公安局,具体负责部门为出入境管理处。备案登记机关对备案责任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和电子文件,经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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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误后,建立“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备案管理信息数据库”,在因私出国(境)受理审批工作中进行比对核查,并负责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备案的内容和方式
国家工作人员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户口所在地、报送单位(即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共8项。
备案责任单位通过使用公安机关下发的专门软件程序对国家工作人员基本信息逐个录入,汇总生成“备案登记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和相应的电子文件(使用磁盘装载)一并送备案登记机关备案。
四、备案的工作步骤和分工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上旬)。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召开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备案管理工作会议,对全市国家工作人员信息数据采集和报送备案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印发有关文件、下发采集程序(光盘)。
(二)信息采集阶段(6月上旬至7月上旬)。
备案责任单位应采取先收集国家工作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对照录入的办法,提高初次录入的质量。
1、市委组织部负责采集市管在职及离(退)休领导干部的信息数据,并送市公安局 ;
2、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党 …… 此处隐藏:281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