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职业病鉴定的基本知识 - 一、职业病鉴定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4-11-21

第一章 职业病鉴定的基本知识 - 一、职业病鉴定的依据:

第一章 职业病鉴定的基本知识

一、职业病鉴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实施的职业病诊断标准。

二、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法定职业病”。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一定就会患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也不一定都是职业病。

三、职业病危害的概念: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四、职业病的种类:

2002年国家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2002]108号文)规定10类115种法定职业病,至2009年4月调整至10类120种。

10类职业病包括:1、尘肺(13种);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4种);3、职业中毒(57种);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6、职业性皮肤病(9种);7、职业性眼病(3种);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9、职业性肿瘤(8种);10、其他职业病(5种)。

五、关于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时限规定:

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六、职业病鉴定的费用:

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职业病病人的权利与待遇: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3、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一章 职业病鉴定的基本知识 - 一、职业病鉴定的依据:

第二章 最终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最终职业病诊断鉴定基本流程图:

第一章 职业病鉴定的基本知识 - 一、职业病鉴定的依据: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的注意事项:

(一)如何申请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

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

具体的鉴定程序请向承担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办事机构咨询。

(二)申请最终鉴定时需要递交的基本材料共包括3项,具体为:

1、关于被鉴定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我们交给你填写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职业史证明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共3份表格、文书材料;

3、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注:申请鉴定时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具体内容请参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第一点,包括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病历材料、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和明确鉴定需要的其他资料等。这些资料是职业病鉴定过程中专家需要查阅的资料。

(三)填写表格和递交材料的注意事项

1、请详细填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职业史证明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后提交给我办。

2、职业病鉴定申请当事方应在《职业病诊断申请表》中详细填写当事人双方(劳动者方、用人单位方)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以便我们送达相关通知。

3、关于病历材料的要求:

(1)、提供的门诊病历材料复印件时,应将病历封面一起复印,每本病历应按就诊时间顺序装订,在每页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在本人处保存”并签名、注明日期后,再提交给我办,同时请将病历原件交我们的工作人员核对。

(2)、住院病历材料应提供有加盖所就诊医院的复印确认公章的原始复印件版本。

5、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所提交的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需自留复印件,请先自行复印留底。

6、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为保证诊断结论的公平、公正,个别案例可能需要当事人双方反复补充提交相关材料,请当事人耐心配合。

(四)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的情形:

申请人在30日内不能提交必要的材料,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鉴定办公室可以不予受理其职业病鉴定申请,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职业病鉴定中一些常见问题的处理建议

问题一:我已经向诊断机构申请了职业病诊断鉴定,目前在等候下一步处理意见,我觉得身体不舒服,该怎么办?

答: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期间你可以选择到任何你认为有条件对你进行临床诊治的医疗机构就诊,这不影响关于你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故无须等待到鉴定结论出来后再去就诊。

问题二:我(/我单位)想放弃首次职业病鉴定的权利,直接申请最终职业病鉴定,该怎么办?

第一章 职业病鉴定的基本知识 - 一、职业病鉴定的依据:

答:1、如果你(/你单位)需要直接申请最终鉴定,必须首先征得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双方共同签署放弃首次鉴定权利的声明,并在从你(/你单位)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将双方的声明和其他相关材料正式提交给我们,才视为正式申请最终鉴定。如果因为当事人另一方不同意放弃首次鉴定权利而导致你(/你单位)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机构正式提出首次或最终鉴定的申请,相关法律责任由你(/你单位)承担。

2、如果你(/你单位)申请进行首次鉴定,和申请最终鉴定一样,都是从全省统一的鉴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该专家库的专家来自全省各地。当你(/你单位)对首次鉴定结果不服时,还可以申请最终鉴定,这样你(/你单位)就相对来说有两次的鉴定机会。

3、如果直接申请最终鉴定,相对而言,你(/你单位)就只有一次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机会。

4、所以,请你(/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先去申请首次鉴定还是直接申请最终鉴定。

问题三:在鉴定过程中,鉴定办事机构通知我的用人单位补充材料和缴交鉴定费用,但是用人单位不合作,我该怎么办?

答:你可以选择向你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部门投诉,必要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诉讼请求。

问题四:我被鉴定为职业病病人,应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2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在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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