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发布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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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物业承接查验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范围:所属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条 查验标准及项目:按照国家《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以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项目应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
第三条 查验方式:
1、 甲方在确认承接项目竣工完成后,提前20天发出书面函件知会乙方准备检验。同时应在书面知会函发出当天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A、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B、
C、
D、
E、
F、 公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盒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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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2、 乙方在收到甲方所需移交资料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要求以及物业购买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相关约定,对物业承接项目资料进行确认,不得以资料未复核为由拖延查验工作。
3、 以甲方发出知会函约定时间为准,甲乙双方项目主管带队到现场对物业承接项目进行查验。
4、 现场检查验收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5、 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双方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6、 现场查验中,乙方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给予整改,并组织进行复验,因客观因素不能及时整改,甲方应当书面承诺整改时间,在整改后再次进行复验。
7、 在最后一期物业承接查验结束后10天内双方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四条 双方义务和权利
1、 甲方应按时提供相关移交资料,如因甲方未按时提供第三条第1款所述资料,造成查验不能顺利进行,乙方不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2、 对乙方在查验过程中提出不符报告时,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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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或回复,否则乙方有权不予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3、 双方应按约定时限主动配合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工作,若非因甲乙双方因素造成物业承接查验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对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4、 乙方应在项目整体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日80天内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因乙方不能及时备案出现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 物业交接后后,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解决物业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以及经济赔偿责任。
6、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乙方应当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7、 乙方应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乙方应当在前期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承接查验档案。
8、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9、 甲方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乙方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未经查验的物业。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六条 其他
1、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执,提交平顶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