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2三体系合规性评价记录修正(新增)法律法规清单
发布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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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2三体系合规性评价记录修正(新增)法律法规清单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防治结合的方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针,实
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 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家 职业病防治法(全 级 文修订) 2002 年 5 月 2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 自律、 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 第四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 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 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组织 的意见。(新增作为该条第三款)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 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新增)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普及职业病 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 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 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 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 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 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 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删除)
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调整并 公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增)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 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 (新增)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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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 级 (部分修订)
2003 年 5 月 1 日
2011 年 5 月 1 日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 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 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
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 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 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 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 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 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 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 国 工伤保险条例(部 4 家 分修订) 2004 年 4 月 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 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 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
级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伤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
(七)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伤: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 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六)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 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 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 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 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 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
(一)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 设备或者储存方式、 的主体责任。(新增) 国 危险化学品安全 5 家 管理条例(全文修 级 订) 2002 年 3 月 15 日 2011 年 12 月 1日 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 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 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 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 并对危险
(五)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删除)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 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 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八条 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 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 业,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 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 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 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 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 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 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预防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 全面规划, 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 第四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6 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家 水土保持法(全面 1991 年 6 月 29 日 2011 年 3 月 1 日 综合防治,
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
级 修订)
第十一条
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
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 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 方面予以扶持。 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 声环 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 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居民住宅、 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 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 声环境质量标准 7 国 GB3096-2008 家 级 (同时《城市区域 环境噪声标准 GB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 3096-93》废止) 为主要功能, 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 2008 年 10 月 1日 ----------------------------------------------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
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 之内, 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的区域, 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 类为高速 4a 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 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 、内 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 环境噪声限值
5.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使用于表 1 规定的环境噪 声等效声级限值。
声环境功能区类 别
时段 昼 间 夜 间 40 45 50
0类 1类 2类
50 55 60
3类 4a 类 4类 4b 类
65 70 70
55 55 60
表 1 环 境噪声限值 单位 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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