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技术文件资料填报要点

发布时间:2024-11-21

监理技术文件资料填报要点

监理表格填写指导

黄山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二OO七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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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技术文件资料填报要点

1通用术语

1.1 工程名称:按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提供的名称或设计图纸的名称。

1.2 编号:按本公司编制的文件资料的编号规定填写。

1.3 承包单位:指与项目建设单位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本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企业。本表式中承包单位可填写项目经理部名称、分公司名称或公司名称,并加盖与填写部门一致的红章。

1.4 项目经理:指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在本工程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

1.5 监理单位: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按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的名称填写。

1.6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监理委托合同的组织机构。

1.7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必须符合监理规范要求.

1.8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所承担的监理项目范围及项目数量必须符合广东省建设委员会文件规定.

1.9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且具备总监资格的监理工程师。

注:凡报城建档案馆的一份必须用兰黑或碳素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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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1-1 工程开工报审表说明

2.1 工程满足开工条件后,承包单位报项目监理机构复核和批复开工时间。

2.2 整个项目一次开工,只填报一次,如工程项目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开工时间不同,则每个单位工程都应填报一次。

2.3 工程名称:指相应的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名称,应与施工图的工程名称一致。

2.4 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至八项):承包单位应按表列内容逐一落实,自查符合要求后在该项“□”内划“√”,并需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及其要求的有关证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专职管理人员资格证、上岗证;现场管理人员、机具、施工人员进场情况;工程主要材料落实情况等资料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2.5 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除检查所报内容外,还应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是否满足开工要求;地下障碍物是否清除或查明;测量控制桩、试验室是否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确认等进行检查并逐项记录检查结果,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具备开工条件时签署同意开工时间,并报告建设单位。否则,应简要指出不符合开工条件要求之处。

2.6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后报建设单位备案,如委托监理合同中需建设单位批准,项目总监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批准。工期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计算。

2.7 《工程开工报审表》除委托监理合同中注明需建设单位批准外均由总监理工程师最终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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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工程开工报审的一般程序:

1)承包单位自查认为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及相关资料;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及相关资料,现场核查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签署审查意见,具备开工条件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报建设单位备案或审批。

3 B1-2复工报审表说明

3.1 工程暂停原因消失,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复工。

3.2 对项目监理机构不同意复工的复工报审,承包单位按要求完成后仍用该表报审。

3.3 “鉴于工程”:填写相应停工令所暂停的工程部位, 即需要复工的部位。

3.4 附件:工程暂停原因是由承包单位的原因引起时,承包单位应报告整改情况和预防措施;工程暂停原因是由非承包单位的原因引起时,承包单位仅提供工程暂停原因消失证明。

3.5 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复工条件进行复核,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复工申请的审批,符合复工条件在同意复工项“□”内划“√”,并注明同意复工的时间;不符合复工条件在不同意复工项“□”内划“√”,并注明不同意复工的原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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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单位的要求。

3.6 复工申请的审查程序:

1)承包单位按工程暂停令的要求,自查符合了复工条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复工报审表》及其附件;

2)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工程暂停是由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时,签发复工报审表时,只需要看引起暂停施工的原因是否还存在;工程暂停是由承包单位的原因引起时,复工审查时不仅要审查其停工因素是否消除,还要审查其是否查清了导致停工因素产生的原因和制定了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预防措施,还要复核其各项措施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3)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审查情况,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48小时内完成对复工申请的审批。项目监理机构未在收到承包人复工申请后48小时(或施工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承包单位可自行复工。

4 B1-3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说明

4.1 根据有关要求,须项目监理机构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实施前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

4.2 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时间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自审手续完备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

4.3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应在项目实施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该项工程不得施工。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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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签认,不解除承包单位的责任。

4.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填写相应的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关键工序名称。

4.5附件:指需要审核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6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审核其完整性、符合性、适用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实现目标的保证措施。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1)设计(方案)中承包单位的审批手续齐全。

2)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质量保证

体系健全,质量保证措施切实可行且有针对性;

3)施工现场总体布置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

施工,是否有利于工程保证质量,施工总平面图布置是否与地貌环境、建筑平面协调一致。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工期、质量目标应与施工合同相一致。

5)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布置和程序应符合本工程的特点及施

工工艺,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6)施工组织设计应优先选用成熟的、先进的施工技术,且对本工

程的质量、安全和降低造价有利;

7)进度计划应采用流水施工方法和网络计划技术,以保证施工的

连续性和均衡性,且工、料、机进场应与进度计划保持协调性

8)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是否考虑了对施工质量的影响与保证;

9)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切实可行并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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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齐全;

11)施工组织设计中若有提高工程造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取得建

设单位同意。

根据以上审核情况,如符合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应签署“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合理、可行,且审批手续齐全,拟同意承包单位按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如不符合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应简要指出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后签属“暂不同意(部分或全部应指明)承包单位按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待修改完善后再报,请总监理师工程师审核”。

4.7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结

果进行审核,如同意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应签署“同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同意(或不同意)承包单位按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如不同意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应简要指明与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中的不同之处,签署修改意见;并签认最终结论“同意(不同意)承包单位按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修改后再报)”。

4.8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分类及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根据工程实际可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4.8.1施工组织总设计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和施工特点分析;项目管理机构;施工部署和主要项目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全场性的施工准备工作计划;施工资源总需要量计划;施工总平面图和各项主要技术经济评价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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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及施工特点;项目管理机构;施工方案选择;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劳动力、材料、构件、加工品、施工机械和机具等需用量计划;施工平面图;保证质量、安全、降低成本和雨季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等。

对于一般常见的建筑结构类型和规模不大的单位工程,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可适当简单一些。

4.8.3施工方案分类为: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或技术复杂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方案;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施工方案等。施工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施工程序和顺序;施工起点流向;主要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机械选择;技术、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4.9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程序:

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约定的时间(一般为7天)内,承包单位必

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2)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一般为7天)内,组织专业监

理工程师(应专业齐全配套)审查,提出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核、签认。

3)审核、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项目监理机构报建设单

位。

4)承包单位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文件组织施工,如

需对其内容做较大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仍用此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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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后,还应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和有关专家会审。

6)规模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经建设单位批准,可分阶段报审施工组织设计。

7)技术复杂、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或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分项、分部工程,承包单位还应编制该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填报《施工方案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

5 B1-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说明

5.1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是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对分包单位的资格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确认。

5.2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分包单位不得进场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格的确认不解除总承包单位应负的责任。

5.3 施工合同中已明确或经过招标确认的分包单位(即建设单位书面确认的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可不再对分包单位资格进行报审。

5.4 分包单位:按所报分包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称填写。

5.5 分包单位资质材料:指按建设部第87号令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核发的,具有相应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和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6 分包单位业绩材料:指分包单位近三年完成的与分包工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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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内容类似工程及工程质量的情况。

5.7 分包工程名称(部位):指拟分包给所报分包单位的工程项目名称(部位)。

5.8 工程数量:指分包工程项目的工作量(工程量)。

5.9 拟分包工程合同额:指在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签订的金额。

5.10 分包工程占全部工程:指分包工程工作量占全部工程工作量的百分比。

5.11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所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主要审查内容:对取得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分包单位,审查其核准的营业范围与拟承担的分包工程是否相符;对取得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的分包单位,审查其核准的等级和范围(60类)与拟承担分包工程是否相符;对取得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查其核准的资质(13类)与拟承担的分包工程是否相符。在此基础上,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时,会同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考查,主要核实承包单位的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属实。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分包单位有关资料,考查核实的(必要时)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考查报告(必要时)附报审表后,根据审查情况,如认定该分包单位具备分包条件,则批复“该分包单位具备分包条件,拟同意分包,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如认为不具备分包条件应简要指出不符合条件之处,并签署“拟不同意分包,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意见。

5.12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考查报告进行审核,如同意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签署“同意(不同意)分包”;如不同意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应简要指明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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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的不同之处,并签认是否同意分包的意见。

5.13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程序:

1)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或拟分包的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附上经其自审认可的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2)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提出进一步补充有关资料的审批工作。

3)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会同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以验证分包单位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4)分包单位的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工程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予以确认。

5)分包合同签订后,承包单位将分包合同报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5.14分包单位资格报审内容:

1)承包单位对部分分项、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除外)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2)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种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3)分包单位的业绩。

4)分包工程内容和范围。

5)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6 B1-5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说明

6.1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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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复核确认。

6.2 凡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机械、计量设备未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6.3 所报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附有关技术说明、调试结果;对计量设备还应附有法定检测部门的鉴定证明。

6.4 设备名称:指选用施工机械、计量设备的名称。

6.5 规格型号:指选用施工机械、计量设备的规格型号。

6.6 数量:指选用施工机械、计量设备实际进场的数量。

6.7 进场日期:指施工机械、计量设备的实际进场时间(需现场安装调试的施工机械指其安装调试完毕的时间)。

6.8 技术状况:指施工机械、计量设备的技术性能、运行状态的完好程度。

6.9 备注:对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在此说明,如对设备检测周期的起始时间等。

6.10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机械、计量设备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对其是否符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和保证质量要求签署意见,对性能、数量满足施工要求的设备,将其设备名称填写在“准予进场使用的设备”一栏上;对性能不符合施工要求的设备,将其设备名称填写在“需要更换后再报的设备”一栏上;对数量或性能不足的设备,将其设备名称填写在“需补充的设备”一栏上。当有性能不符合施工要求、数量或性能不足的设备时,还应对承包单位下步工作提出要求。

6.11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验审查时应实地检查施工设备安装、调试情况,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签认《主要施工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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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报审表》。

7 B1-6 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说明

7.1 承包单位施工测量放线完毕,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复核确认。

7.2 测量放线的专职测量人员资格及测量设备应是已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的。

7.3 工程或部位的名称:工程定位测量填写工程名称,轴线、标高测量填写所测量项目部位名称。

7.4 专职测量人员岗位证书编号:指承担这次测量放线工作的专职测量人员岗位证书编号。

7.5测量设备鉴定证书编号:指这次测量放线工作所用测量设备的法定检测部门的鉴定证书编号。

7.6 测量放线依据材料及放线成果:依据材料是指施工测量方案、建设单位提供的红线桩、水准点等材料;放线成果指承包单位测量放线所放出的控制线及其施工测量放线记录表(依据材料应是已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的)。

7.7 放线内容:指测量放线工作内容的名称。如:轴线测量,标高测量等。

7.8 备注:施工测量放线使用测量仪器的名称、型号、编号。

7.9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对测量放线资料的审查和现场实际复测情况签署意见,符合要求在“查验合格”前“□”内划“√”,如不符合要求在“纠正差错后再报”前“□”内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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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简要指出不符合之处。

7.10 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分为:

1)开工前的交桩复测及承包单位建立的控制网、水准系统的测量;

2)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测量放线。

7.11开工前的交桩复测及承包单位建立的控制网,水准点系统测量的审查程序:

1)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单位应填写“施工测量方案报审表”,采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将施工测量方案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确认。

2)承包单位按批准的“施工测量方案”,对建设单位交给施工的红线桩、水准点进行校核复测,并在施工场地设置平面坐标控制网(或控制导线)及高程控制网后,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并附上相应的放线依据资料及测量放线成果(工程定位测量及复测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3)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测量成果及现场查验桩、线的准确性及桩点、桩位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符合规定时,予以签认,并在其《工程定位测量及复测记录》签字盖章,完成交桩过程。

4)当承包单位对交桩的桩位,通过复测提出质疑时,应通过建设单位邀请政府规定的规划勘察部门,复核红线桩及水准点测的成果,最终完成交桩过程,并通过工程洽商的方式予以确认。

7.12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测量放线审查程序:

1)承包单位在测量放线完毕,应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施工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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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放线报验单》,并附上放线的依据材料及放线成果表(基槽及各层放线测量及复测记录),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及附件进行审核,并应实地查验放线精度,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经审核查验,签认《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并在其《基槽及各层放线测量及复测记录》签字盖章。

8 B1-7 工程报验单说明

8.1 承包单位按约定的验收单元施工完毕,自检合格后报请项目监理机构检查验收。

8.2 本表是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报验通用表。报验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名称填写。

8.3 任一验收单元,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确认不得进行下一工序。

8.4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指相应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按规定应见证取样送检的,须附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8.5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指相应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工程验收时应对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检验(检测)或复验项目的检验(检测)报告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要求的安全和功能检查项目的测试记录,按规定应见证取样送检的,须附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8.6观感质量验收记录:指分部(子分部)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8.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指相应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的隐蔽验收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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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所报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认真核查,确认资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符合要求,并根据现场实地检查情况按表式项目签署审查意见,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8.9工程报验程序

8.9.1隐蔽工程验收

1)隐蔽工程施工完毕,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填写《隐蔽工程报验单》(B1-7),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C2-5)和有关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及测试资料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2)承包单位应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准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审核其自检结果和有关资料,现场实物检查、检测,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否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B2-4),详实指出不符合之处,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8.9.2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

1)检验批施工完毕,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填写《检验批工程报验单》(B1-7),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和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2)承包单位应在检验批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时组织承包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

进行验收,现场实物检查、检测,审核其有关资料,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完整、符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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