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港口装卸作业制度 1

发布时间:2024-11-21

港口码头制度汇编

码头港口装卸作业规章制度

目 录

一、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共同守则

三、设备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吊车司机安全技术规范

六、装卸工安全操作规程

七、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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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网络体系,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常抓不懈。

第三条 各级领导和生产作业员工必须长期坚持强烈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四条 班前班中不准喝酒,不准将小孩带入公司内和生产场所,工作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进入生产场内不准穿拖鞋或赤膊上阵,确保安全作业。

第五条 不是自己操作的设备不得随意开动,学员未经批准,没有师傅的指导,不准独立操作设备。

第六条 各种设备、工具启动前要检查是否正常,设备四周和操作范围是否有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后才准开动使用,在运转中不准触动危险部位,因故离开岗位必须停机断电。

第七条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不准任意拆除,并经常检查或定期检查,保证牢固、齐全有效。

第八条 注意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使用安全,电器设备维修必须切断电源,非电气人员不准乱动电气设备及线路,不准私拆电气设备和电路。

第九条 各种设备不准超负荷、超压、超长、超温作业。

第十条 吊车在吊装物品时,吊车作业时严禁在旋转幅度范围内站人。

第十一条 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禁止投扔工具材料。

第十二条 不准利用灯泡取暖、不准用水冲洗、揩擦电气设备。 第十三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抢救,在未断电前不准直接接触触电者,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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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十五条 重点消防部位必须配足、配齐有效的消防器材,严格明确管理责任人,器材遗失或损坏由管理责任人负责。进入消防重点部位严禁携带火种或吸烟。

第十六条 消防器材、设备只能灭火专用,严禁挪为它用。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各岗位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 各部门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书、证件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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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安 全 生 产 共 同 守 则

一、十九不准

1、不准酒后上班和工作时饮酒。

2、不准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裙衣进行作业。

3、不准在生产、工作时间内打扑克,下棋,打毛衣,看书报(看业务、技术资料除外),开玩笑等。

4、不准在生产,工作中打架、斗欧、吵架等。

5、不准在生产作业场地、仓库内抽烟。

6、不准向货主要点工费,索取现金、烟酒或要船员、汽车司机帮助装卸各种货物。

7、不准利用生产工作之机吃、拿、要、买、偷用各种货物。

8、不准在生产工作时间内钓鱼、提鱼、玩耍,不准各种机动车、自行车在生产场地训练。

9、不准在上班时间内游泳,划船或借故在船上玩耍。

10、不准违章作业和野蛮装卸。

11、不准非特种操作人员乱动机械、电器设备。

12、不准非趸船工作人员在趸船上留宿。

13、不准在无《用火许可证》的地方用火。

14、不准带小孩和他人进入生产工作场地和参加作业。

15、不准人货混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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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不准未办手续,私自交付各种货物。

17、无调度命令,不准私自动车装卸任何物资。

18、货吊经过线路区,吊车机座旋转区,有轨机械运行轨道区,不准站人或进人。

19、作业区内,不准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行。

二、十二必须

1、工作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作业前必须排除周围障碍物方能作业。

4、开车时必须先按电铃以示预警。

5、乘坐吊篮上、下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站立在篮内。

6、机械司机上班前必须检查机械各部位、电器、紧急刹车等。

7、货物起吊后,必须喊开货下所站人员及旋转、运行范围内的人员。

8、装卸各种货物,必须服从现场员指挥。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专门技术部门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才能单独作业.

10、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抢救伤员、货物,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主管单位、部门。

11、各工种人员必须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2、临水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

三、五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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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打旗挂钩指挥人员不作业。

2、货物重量不明不作业。

3、超跨距不作业。

4、单位作业线少于4人及船上作业少于2人不作业。

5、影响安全质量和危及人身安全时不作业。

四、九通则

l、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纪律,不违章操作。

2、互相关心互相监察,共同制止违章,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履行监护职责的工人,对被监护对象的安全负责。

3、上岗认真操作,班中巡回检查,下班进行交接簿签名,发现隐患要自己能处理的不推给别人,不能处理的要及时记录并报告生产接班人。

4、爱护设备,爱护安全设施,搞好本岗位文明卫生。

5、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7、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8、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9、遵守其它有关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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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第一条 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工具,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物质条件,其数量和性能,决定着企业的生产面貌。因此管好用好机器设备和工具,使机器设备和工具经常处于完好的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设备管理好坏,对于产量、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以及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等具有极其重要作用。

第二条 设备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从设备进厂验收、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查修理到生产、设备的改造、更新,以及日常的登记、保管、调拨、报废等一系列工作。设备管理的任务,是要保证设备在运行的全过程中,自始至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 为了保证有效地实现设备管理目标,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和“先维修后生产”的原则,正确使用,精心保养,合理润滑,安全生产。设备管理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包括使用、保养、检查、修理等工作,正确处理好生产与维修的关系。

第四条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使各级维护与管理人员能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依据设备运行的状况制订相应措施。

第五条 建立健全系统的设备巡检措施。各作业部门要对每台设备,依据其结构和运行方式,定出巡检点、内容、正常运行的参数标准,并针对设备的具体运行特点,对设备的每一个巡检点,确定出明确的检查周期,一般可分为时、日、周、旬、月检查点。

第六条 建立巡检保证体系。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使用设备的所有巡检点进行检查,专业维修人员要承担对重点设备的巡检任务。各部门的设备管理人员除负责承担重要的巡检点之外,要全面掌握设备运行动态。

第七条 信息传递与反馈。1、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巡检时,发现设备不能继续运转需紧急处理的问题,要立即通知当班负责人,由当班负责人组织处理。一般隐患或缺陷,检查后及时登入工作日记,并按时传递给设备部门;2、专职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点检查后,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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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除安排本组处理外,要将信息向设备管理部门传递,以便统一汇总;3、设备管理部门除完成承担的巡检点任务外,还要负责将各方面的巡检结果,按日汇总整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

第八条 动态资料的应用:

1、巡检人员针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隐患,应提出安排检修的项目,纳入检修计划。

2、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立即处理的,由当班的生产指挥者即刻组织处理;本班无能力处理的,报经部门领导确定解决方案。

3、重要设备的重大缺陷,由各作业部门主要领导组织研究,确定控制方案和处理方案。

第九条 薄弱环节的立项。凡属下列情况均属设备薄弱环节:

1、运行中经常发生故障停机而反复处理无效的部位;

2、运行中影响产量的设备、部位;

3、运行达不到小修周期要求,经常要进行计划外检修的部位(或设备);

4、存在安全隐患,且日常维护和简单修理无法解决的部位或设备。

第十条 薄弱环节处理。

1、有关设备使用部门要依据动态资料,列出设备薄弱环节,按时组织审理,确定当前应解决的项目,提出改进方案;

2、各作业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改进方案进行审议,审定后列入检修计划;

3、设备薄弱环节改进实施后,要进行效果考察,做出评价意见,经有关领导确认后,存入设备档案。

第十一条 各类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部门要组织使用人员岗前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使用人员达到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设备管理部门统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试用期定为1—3个月。

第十三条 机器开动时,必须事先口头通知周围人员避让,停车后不准乱开马达,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机器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并通知有关人员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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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机器设备发生严重事故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处理。

第十五条 所有动力设备,不经设备技术人员、电工或机修员允许,不准乱修、乱拆、不准在电气设备上烘湿物和放置金属类、棉纱类物品。

第十六条 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与维护保养记录。

第十七条 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拆卸或配用其他人员的机器设备和工具。

第十八条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使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受到损失者,将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各部门需增置的设备经批准购买后,须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方面的技术咨询,方可确定增置机器或电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保证设备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协助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正确操作规程使用。

第二十二条 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安装,由设备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地利设备验收单”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设备陈旧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之前,要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

第二十五条 设备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及残值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

第二十六条 使用部门将“报废、报损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按程序审批,申请批准后,将旧设备报损、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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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1 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1.2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1.3 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4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1.5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6 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1.7 消防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2.1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2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厂区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2.3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2.4 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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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3.1 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2 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3 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4.1 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4.2 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4.3 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4 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4.5 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5.1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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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5.3 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6.1 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6.2 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6.3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6.4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7.1 用电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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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7.2 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9.1 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9.2 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9.3 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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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预案。

9.4 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9.5 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0.1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0.2 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0.3 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10.4 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10.5 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1.1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11.2 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11.3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11.4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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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11.5 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11.6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11.9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11.10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1.11 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2.1 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12.2 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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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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