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文化活动室管理使用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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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文化活动室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村级文化活动室“文化乐民、文化育民、文化富民”的服务功能,根据乡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瓦坊乡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施意见》,结合我乡农村文化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村级文化活动室(以下简称“文化
室”)是指由行政村村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服务群众,服务社会。
第三条文化室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乡及文化站负责对文化室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 职能和服务
第五条 文化室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农民娱乐等。
第六条 文化室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培养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乡文化站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县级文广局和乡文化站的指导下,管好农家书屋,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建成全乡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开通留守家庭与外出人员视频窗口。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乡及文化站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乡及文化站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乡及文化站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七条 文化室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室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文化室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第九条 文化室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
第十条 文化室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室、书刊阅览室、娱乐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文化室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文化室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因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村委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乡文化站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室和文化室管理人员,由乡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及文化行政部
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化室未按规定向群众或关闭阵地的;
(二)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责任无所作为的;
(三)传播腐朽落后文化的;
(四)违反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文化室设施设备的;
(二)扰乱文化室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因工作失职或措施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各功能室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书刊阅览室(农家书屋)管理制度
(一)内部管理制度
1.书刊实行分类排架。
2.接收书刊后要及时上架,保证新书刊迅速投入借阅。
3.书刊每年清点一次,并做好注销登记工作。
4.印制、发放借书证,对持证读者进行年度复核验证,并根据农民的
需要经常发展新读者,不断提高藏书利用率。
5.保持室内整齐、清洁。
6.书架等公物要妥善保管,丢失或因过失损坏按原价双倍赔偿。
(二)借阅制度
1.读者借阅书刊须办理借书证。每证缴纳押金20元。
2.借书证使用不受时间限制,读者如需退证,退回押金。
3.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可以代借或转让他人,借书证遗失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押金不退。
4.读者凭证免费借阅,每证每次限借一册(盘),每次借阅期限为10天。
5.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超过期限每超期一天交纳0.10元。
(三) 阅览制度
1.图书阅览室是为群众提供读书、学习的场所,是传播精神文明的阵地。图书内容应健康向上,格调高雅。
2.读者要自觉做到文明礼貌,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爱护室内一切设施。
3.要保持室内安静及室内卫生,不要大声喧哗、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
4.本室图书、报刊杂志开架阅览,每人限取一份,阅后请放回原处,不得擅自带出。读者要自觉爱护书报资料,如发现撕、割或偷盗图书资料者,将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
5.群众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自己收藏的图书捐献出来提供给广大群
众阅读。
第十七条 文化活动娱乐室管理制度
(一)本活动室主要用于文体娱乐活动。
(二)按规定使用各种活动器材,爱护室内乒乓球桌、棋牌桌、健身器材,电脑等公共设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三)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
(四)讲究文明礼貌,维持公共秩序,禁止大声喧哗、吵闹。
(五)注意公共卫生,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第十八条 文化室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文化室的全面工作,在乡党委政府,乡文化站村两委会领导下,制定本村文化工作的年度计划,并负责落实和具体实施。
(二)负责文化室的日常性工作,具体负责文化室日常开放运行工作,做好接待群众、设备调试维护、环境卫生、值班安全等日常事务。
(三)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开展自身业务活动,开展节日文化活动。
(四)协助上级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按上级要求配合做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
(五)负责帮助指导、督促检查各自然村开展文化活动,负责抓好文化队伍建设。
(六)农家书屋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
2.新到书刊及时登记、验收、分类、上架、建立相关台帐。
3.保证每周向农民开放的时间不少于5天(农忙除外)。
4.书刊丢失率全年不得超过1%。
5.开展多种形式的书刊宣传、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