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1
发布时间:2024-11-21
**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积极引导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满足乡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专职人员执勤,承担乡镇火灾扑救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
第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发展原则,提高广大农村地区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 第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由本级人民政府建立,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撤销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按站房规模和人员装备配备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 下列情况,应当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1、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超过30000人以上的乡镇;
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
3、全国重点镇;
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其他类
型的国家级开发区所在乡镇;
5、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乡镇; 6、历史文化名镇;
7、乡镇联合建立的消防队。
(二)下列情况,应当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1、建成区面积3~5平方公里或者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10000~30000人的乡镇;
2、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3、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类型的省级开发区所在乡镇;
4、省级风景名胜区;
5、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三)下列情况,宜建立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1、建成区面积小于3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小于10000人的乡镇;
2、历史文化名村;
3、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村。
(四)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可以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标准建设乡镇消防队。
第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分级和有利于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一)乡镇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m;
乡镇专职消防队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附设在其它建筑物中的乡镇消防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二)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宜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500~2000㎡;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200~1500㎡; 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800~1200㎡。
(三)乡镇专职消防队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700~900㎡; 2、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500~700㎡; 3、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300~500㎡。
4、乡镇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但必须设置消防车库、值班通讯室和器材库。
表2 乡镇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
2
(四)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宜独立建造,层高可按单层或多层设计;二、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可独立建造,也可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层高可按单层或二层设计。
(五)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车位数不应小于
3个;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车位数不宜小于2个; 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车位数不宜小于1个; 乡镇消防队的车库可视情况增设备用车位。
第七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本辖区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并不小于下列规定: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水罐消防车不少于
2台,消防摩托车不
少于2台;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水罐消防车不少于1台,消防摩托车不少于1台;
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水罐消防车不少于1台;
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增配其他消防车。
(一)乡镇专职消防队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1的规定;泡沫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2的规定。随车器材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乡镇专职消防队员基本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3的规定。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乡镇专职消防队抢险救援器材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4的规定。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乡镇专职消防队通信摄影器材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5的规定。通信摄影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乡镇专职消防队应设置业务体能训练设施及必要的室外训练场地。
(六)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宜按照不低于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第八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20人;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15人; 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10人;
第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招聘,并经当地县级消防机构考核合格后上岗。
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三)身高160cm以上;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命,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乡镇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上岗培训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队员的上岗培训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业务,进行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
第十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防事故制度,规范学习、训练、工作、执勤和生活秩序,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
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执勤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
非消防工作和非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
及其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应当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十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在灭火救援时,应当贯彻救人第一的原则,迅速出动,及时救人和疏散物资,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十八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称谓、车辆、人员着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乡镇消防队称谓:××(市、县、区)××乡(镇)
专职消防队。
各类库室的门牌标志、标语设置要求参照《公安消防部队基层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二)乡镇专职消防队的灭火救援执勤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应按照国家标准《车用电子警报器》(GB8108)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车身按照国家标准《漆膜颜色标准》(GB/T3181)喷涂为红色,在显著位置喷涂“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车辆前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编号。
(三)乡镇专职消防队应统一着装,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暂行管理规定》(公
消 2009 10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灭火救援服的背面和正面、消防头盔的侧面统一喷涂“××乡(镇)简称+消防”。
第十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为扑救辖区外火灾损耗的燃料、灭
火剂和损坏的消防器材装备费用,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补偿。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消防常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志愿消防队员和群众,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对辖区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宜确定为公益类事业单位。乡镇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乡镇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队员参照公安消防队队员休假制度,每年应当安排二十天的假期,休假期间享受在岗各种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以
及执勤中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劳动保险或者伤亡抚恤规定办理;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按照规定手续申报革命烈士。
第二十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在不影响执勤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和队员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组建专职消防队,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乡镇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乡镇专职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 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乡镇消防队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表A.2 泡沫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表A.3 乡镇消防队员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表A.4(续)
粘贴式堵漏工具 注入式堵漏工具 电磁式堵漏工具 无火花工具 排 烟 照 明 其 它 移动式排烟机 移动式照明灯组 移动式发电机 水幕水带
各种罐体和管道表面点状、线状泄漏的堵漏作业。无火花材料。 阀门或法兰盘堵漏作业。无火花材料。配有手动液压泵,泵缸压力≥ 74MPa,使用温度-100~400℃。 各种罐体和管道表面点状、线状泄漏的堵漏作业。适用温度≤80℃。 易燃易爆事故现场的手动作业,铜质材料。 灾害现
场的排烟和送风,配有相应口径的风管。 灾害现场的作业照明,照度符合作业要求。 灾害现场等的照明,发电机功率不小于 7kW. 阻挡或稀释有毒和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蒸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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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5 乡镇消防队通信摄影器材配备标准类别 通讯器材 摄影器材 器 材 名 称 基地台 手持对讲机 数码照相机 摄影机 配备标准 1 台/站 2 台/班 1 台/站 *
附件:岗位职责
乡镇消防队职责
根据火灾报警或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抢险救援;
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熟悉辖区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完成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队长职责
组织指挥火灾扑救、抢险救援;
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执勤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业务技能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组织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和灭火救援预案,掌握辖区内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演练; 及时报告日常工作中发生的重要问题;
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长离开工作岗位时,副队长履行队长职责。
班(组)长职责
指挥本班组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任务;
掌握辖区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管理本班(组)人员,确定战斗分工;
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
养工作;
掌握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技能,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
驾驶员职责
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情况; 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
通信员职责
按照出动命令、火灾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熟练使用和正确维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告修复; 掌握辖区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及时整理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档案; 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队员职责
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 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