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培训讲义(2011年全省规划工作会)

发布时间:2024-11-2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培训讲义

全省2011年国土资源规划工作会议

全省2011年国土资源规划工作会议

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 第二部分 《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试点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解读 第三部分 《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竣工验收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全省2011年国土资源规划工作会议

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 一、挂钩政策的形成

二、我省挂钩工作基本情况 三、充分认识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

背景介绍一、挂钩政策的形成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005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 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 ; 2006年,国土资源部 《关于天津等五省(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减与农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 钩第一批试点的批复》(国土资函〔2006〕269号) ; 《湖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鄂土资发 [2006]54号) ;

2007年,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 资发〔2007〕169号);2008年,国土资源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138号) ; 国土资源部 《关于湖北省2008年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批复》(国 土资函[2008]351号)

背景介绍二、我省挂钩工作基本情况

一是集中管理的计划管理方式

进展缓慢

原因

二是配套政策不完善 三是审批程序复杂

背景介绍三、充分认识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是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是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三是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 四是拓展空间; 五是缓解计划不足的压力。

全省2011年国土资源规划工作会议

第二部分 《实施意见 》解读 一、《实施意见》主要创新点 二、理解挂钩的内涵 三、政策要求解读 四、实施程序解读

《实施意见》解读一、《实施意见》主要创新点

一是拆旧建新实行分离; 二是实行指标库管理; 三是更加注重农民权益保障; 四是进一步简化的审批程序。 五是鼓励挂钩项目与土地整治相结合

《实施意见》解读二、理解挂钩的内涵1、挂钩项目由拆旧区、还建区和建新区组成2、挂钩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建新区不再包含还建区。

《实施意见》解读三、政策要求解读第六款 挂钩项目应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

《实施意见》解读三、政策要求解读第七款 挂钩

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

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建新区用地的规模。

挂钩周转指标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试点县(市、区)要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

严格考核。未下达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区不得自行开展挂钩试点。

《实施意见》解读三、政策要求解读第八款 拆旧还建项目区应在县级行政辖区内设置,原则上不得跨

县设置。鼓励武汉城市圈市、县(市、区)按照“先行先 试”、“结果可控”的原则,探索市域内设置建新区用地。

《实施意见》解读三、政策要求解读第九款 还建区和建新区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拆旧区腾出的建设用地

总面积,拆旧区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其他农用地应分别比

还建区和建新区合计占用耕地、其他农用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实施意见》解读三、政策要求解读第十款 挂钩试点县(市、区)应编制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确定农民建设用地的撤

并规模、范围、布局以及农村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用地情况,为当地农民各种发展需求留足空间。 拆旧还建实施方案应进行公告,举行听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的意

见,切实做到农民自愿搬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搬迁,不得大拆大建。 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编制切实可行的权属调整方案,并取得拆旧还建项 目区农民同意。

《实施意见》解读三、政策要求解读第十一款 拆旧还建实施方案及还建区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整体审批,拆旧还建项目区中的农村新居建

设、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试点县应严格按照“先还建、后拆旧”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村旧房拆除、建设用地复垦、新村基础设施 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居建设、产权调整、安置补偿等工作。拆旧还建实施方案未经批准, 不得进行拆旧复垦、还建安置施工建设和使用挂钩周转指标。 拆旧还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

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制度。

《实施意见》解读三、政策要求解读第十二款 拆旧还建项目区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整体验收或分期

验收。经验收后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土地

承包法的规定发包、调剂给村民,或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严格按照权

属调整方案

开展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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