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时间:2025-03-10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证券公司董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39 号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已经 2006 年 10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第 192 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董事、 第二节 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节 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核准 第三节 任 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尚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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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 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 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也可以 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

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 力。 董事、 第二节 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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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 的单位、证券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 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 3 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三节 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 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 …… 此处隐藏:780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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