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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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4 技术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50项。
4.1.1.2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 标准分级
4.1.2.1 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A标准、B标准、C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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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水环境,当设计规模≥10000 m/d时,执行A标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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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规模<10000 m/d且≥1000 m/d时,执行B标准;当设计规模<1000 m/d时,执行C标准。
4.1.3 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选择控制项目执行表3的规定。
表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表3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4.1.4 取样与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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