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发布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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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其证据效力如何?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具有如下效力:
1.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所接受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
3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若已转让给善意第三者,该单据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构成了最终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按但剧中的记载事项向单据持有人交付货物,任何提出的相反证据均无效。
简述“电放”业务的操作程序
“电放”货物的操作程序是,由托运人或出口商首相承运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电放保函,表示因“电放”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担。一旦承运人接受申请保函,则向卸货港承运人的代理人发送电放通知单。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托运人将全套正本单据交给承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在向托运人签发电放通知,由托运人再向收货人传送(真)电放通知单;收货人收到该电放通知单并加盖公司章,向卸货港的承运人的代理换取小提单凭证以提货。 简述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因采取认为的,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
2承担损失方式不同:对于单独海损,一般是有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损失是为了船货等的共同安全而主动作出的,所以应由个受益方按照或以多少的比例分摊;受损方也参与分摊。
联系:从损失性质上看,它们同属于部分损失。一般的说,单独海损先发生,进而有可能引起共同海损,在争取共同海损措施之前的部分损失,一般可以列为单独海损。
简述保险合同中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保证一旦被违反,即使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前,对违反保证已采取补救措施或以履行了保证,保险人仍然可以从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合同。
中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保险条件,增加保险费。
美国“法律规定,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确认的保证,保险人有权自行取消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承诺的保证,保险人得自违反之日其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之前的保险起见内发生的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仍承担赔偿责任。”
简述各国保险法或海商法对于保险单转让的一般规定
海运货物保险单可以不经保险人得同一而自由转让,一般财产保险单则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后才可以转让。
保险单的办理转让,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之前或转移的同时进行。否则无效。
再保险单办理转让时,无论损失是否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然具有可保利益,保单均可有效转让。
保险单的受让人只能享有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下享有相同的权力和义务。
保险单转让后,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进行诉讼;保险人也有权如与对待原保险人一样,对保险合同次下引起的责任进行辩护。
保险单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进行。
简述电子提单下的贸易程序
以CIF条件下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贸易威力,说明电子提单下的贸易程序
卖方承运人租船或订舱,承运人予以确认。
卖方提供货物的纤细说明,承运人确认承运该批货物。卖方同时向承运人知名结汇银行。
卖方讲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向卖方发送一个受到该批货物,但同时可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做某些保留的电讯。
承运人讲货物装船后通知卖方,同时通知银行。
卖方凭信用证即可取款,货物控制权由卖方转移到银行。
卖方通知银行卖方的相关信息。
卖方支付货款,并获得货物控制权后,银行则通知承运人货物全力的转移。
船舶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通知买方
收货人实际接收货物后通知承运人,买方对货物的控制权终止(买方优势自己就是收货人)。 出口商在什么情况下克投保卖方利益险?
出口商在采用托收方式并按FOB或CFR条件成交出口时,为保障自身利益,可投保卖方利益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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