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冲刺课件第16讲 第四章第二节:财政管
发布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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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中央财政支出的责任包括:
国防、武警经费,外交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中央安排的农业支出,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2)我国现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
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人(包括营业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未纳入共享范围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所得税中央分享60% ,地方分享40% ;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其余资源税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97% ,上海、深圳分享3% 。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
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部、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现行财政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中央政府仅与省级政府进行收支划分和转移支付等体制安排,省以下财政体制由各地省级政府在中央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从目前的情况看,大部分地区都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划分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收支范围,并建立了较为规范的省对下转移支付体系。
【例题3】按照我国现行分税制规定,划归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税种包括( )。(2005年真题)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关税
E.资源税
【答案】BD
2、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我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由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部分构成:
(1)一般性转移支付
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中央财政安排给地区财政的补助支出,由地方统筹安排。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
(2) 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需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
(3) 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具有不同的特点
一般性转移支付能够发挥地方政府了解居民公共服务实际需求的优势,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财政支出和落实管理责任;
专项转移支付能够更好地体现中央政府的意图,促进相关政策的落实,且便于监督检查。
关键在于科学设置、保持合理的转移支付结构,发挥各自的作用。
(三)预算体系与预算构成
1.政府预算和国家预算
政府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一个国家各级政府预算的总和。
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草案,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地方各级预算收支统称地方财政收支。
2.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中承担着各自不同的职责。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的预算管理职责是:
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消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的预算管理职责是: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査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 各级人民政府拥有的预算管理职责是:
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及下级政府各部门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4)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拥有的预算管理职责是: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政府预算的构成
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社会保障预算。
(1)公共财政预算
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国家通过向社会征收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而发生的收支预算。
.......管理原则: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人主要包括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利、股息和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支出主要用于对重要企业补充资本金和弥补一些国有企业的改革成本等。
(4)社会保障预算
指政府通过社会保险缴费、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等方式取得收人,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收支预算。目前,我国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条件还不成熟。从2010年起在全国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上述四类预算并非完全独立,而是有机衔接的整体。要按照各自功能和定位,科学设置政府预算。未来几年,将继续建立健全四个预算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预算。全面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全面编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积极稳妥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待条件成熟时,研究逐步过渡到编制社会保障预算。
四、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一)国有资产及其分类
1、国有资产的概念
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权益的总称。包括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拨款、接受赠与等形成的谷种财产和财产性权利,以及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资源、财产。
2.国有资产的分类
(1)经营性国有资产
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地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2)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就是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3)资源性国有资产
是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产等资源。
(二)国有资产管理
1、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
(1)企业国有资产及其出资人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出资企业应依法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并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4)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做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资产评估。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 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2)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煑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3)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4)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
【例题4】我国规定,国有企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包括( )。(2009年真题)
A.资产转让
B.企业兼并
C.企业出售
D.企业联营
E.企业关停
【答案】ABCD
(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人,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预算:
1) 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2) 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3) 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4) 其他国有资本收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人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7)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缴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人管理。
1)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① 应缴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② 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③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④ 企业清算收人,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人(扣除清算费用)
⑤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共四类。
四类执行:
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 ;
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 ;
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 ;
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8)国有企业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査,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清产核资是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内容和原则
1)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管
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3)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4)关于资产配置的主要规定
(5)关于资产评估的主要规定
1)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3、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