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暂行)(11)
时间:2025-05-10
时间:2025-05-10
德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暂行)
老人福利、文教卫生等福利性支出标准,村级生产公益性接待限额控制标准,以及办公报刊费、交通差旅费、捐赠支出等其他非生产性支出标准。
3.本暂行规定第五、六、七条所指“限额”。
各村制定的管理细则要报送乡镇监管中心、村会计代理中心和主管机构备案;乡镇监管中心、村会计代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村级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细则严格审核把关。
十二、监督问责制度。
1.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认真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制度,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合规、材料不齐全等业务问题,由乡镇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对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产资源损坏(失)或严重流失的,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归还原物(款)或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恢复的应作价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乡镇监管人员、代理会计及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约谈、批评教育;情节比较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村民小组或其他组织,股份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相关业务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有条件的乡镇可将上述单位及相关业务纳入乡镇监管中心、村会计代理中心和招投标中心进行统一管理或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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