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产品认证合同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发布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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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合同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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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合同 CQC/13GAP01.04
甲方(申请方): 乙方(检查方):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服务的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各项认证服务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概述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各地有限公司同属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各地有限公司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在当地开展认证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协议双方
甲方是具有合法地位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组织,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接受乙方的认证检查。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认证机构,拥有与履行本合同相适应的资格和(或)能力及丰富的工作经验,承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认证准则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认证服务。
第三条 工作内容
乙方按本合同进行认证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如下:
(一)就甲方良好农业规范体系及生产符合相关认证依据进行初次认证现场检查;
(二)持证人证书有效期满前进行例行复评换证检查,换发新证书;
(三)根据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准则要求进行不通知审核或检查(非例行检查);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举报等信息或要求进行非例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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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13GAP01.04
第四条 认证依据
经甲方确认,乙方对甲方进行认证的依据以下列经标记过的为准(在依据前的方框中打“×”或涂黑):
□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 □ 良好农业规范系列标准,标准号: ;
□ 甲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或)生产技术文件;
□ 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产品标准;
□ 其他检查依据:
第五条 检查日期 经双方约定的检查日期: (各项认证活动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安排将按双方进一步确认的相应文件为准)。
第六条 认证范围
(一) 认证选项:
(二) 认证类别: 农业生产经营者(选项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选项2) ChinaGAP一级
ChinaGAP二级
(三) 认证模块:
ChinaGAP-GLOBALGAP认证 GLOBALGAP认证 大田作物 水果&蔬菜 茶叶 牛羊 奶牛 生猪 家禽 水产 其他:
(四) 产品名称: (五) 种植和(或)养殖基地名称和地址:
经双方协商,上述认证范围允许适当调整,认证范围的界定将由乙方在认证过程中与甲方最终确认。如该调整涉及费用差异的,则相关费用同时调整。
第七条 认证费用与付款
(一)认证报价单中的费用包括所有认证程序及认证活动的完成、报告的提交和为保持证书由乙方执行的不通知审核和(或)检查。
(二)若甲方的组织结构改变或当甲方被发现实际情况与初次申请资料不一致时,乙方会增加相应费用。
(三)针对未包括在认证报价单中的认证活动和由于发现的不符合项需要现场验证而增加额外工作时,将收取额外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生的费用:
a)由于没有符合认证的程序或规则,重复部分或全部认证活动;
b)由于告诫、暂停、撤销和/或恢复原证书的额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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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由于产品范围变化的重新评估;
d)服从任何与乙方执行的工作有关的文件或证词的传票。
(四)除了以上规定,关于急单、取消或重新安排认证活动和实施规则中要求的任何部分或全部评定过程或操作的重复,额外的费用将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来支付。
(五)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可以从乙方获得。
(六)乙方保留终止或暂停所有工作和/或任何没适时支付费用的证书暂停或撤销的权利。
(七)基于任何宣称针对乙方的争端、相反的主张或其他活动,甲方都无权保留或延迟支付任何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八)甲方在收到乙方收款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具体费用为: ; 初次认证费用: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 )
; 复评换证费用: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 )
。 检 测 费: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 )
(九)初次认证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请选择):
□分期支付:分为两期即正式申请受理后检查前支付全部费用的50%,现场检查后发证前支付
其余50%。
□一次支付:检查前或检查后发证前一次支付。
(十)复评换证费用在复评现场检查前一次付清。
(十一)乙方检查员到甲方实施现场检查期间的交通及住宿费用甲方按实际支出承担,或按双方约定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检查时间的确定
对甲方实施认证检查所需的人日数,由乙方根据认证产品、认证类别、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并通知甲方。
第九条 甲方责任和权利
(一)严格按照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或约定的认证依据进行生产管理,建立并充分运行覆盖认证范围、符合认证依据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或)生产技术体系;
(二)甲方与相关分包方应签订协议,在乙方为满足整个生产链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体系的完整性而需要进行检查时,相关的分包方应接受乙方的检查;
(三)甲方应当保证当乙方要求时,可获得所有产品样品、文件、记录和相关信息,包括客户的相关资格;并允许进入相关场所和提供认证活动所需的工作条件和资源;
(四)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在客户、其合作伙伴或政府部门进行审核/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
(五)甲方不能将一个模块一次在多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或一次为一个模块申请多个选项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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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承认其并没有基于信赖被诱导签订本合同,也没有得到任何性质的担保、陈述、声明、保证、契约、协议、承诺或许诺(除了在本合同中明确列出的);
(七)为使乙方遵守适用健康和安全法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有乙方人员在认证工作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已知或潜在危害的信息。乙方应根据甲方告知的信息采取所有合理措施来确保当时在相关场所,其乙方人员遵守甲方所有健康和安全规定;
(八)如果甲方没有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许可,甲方只可复制或公布任何乙方报告的摘录,并且乙方名称不能出现在任何地方。当违反本规定披露信息,乙方保留提出投诉的权利;
(九)甲方应按照认证规则和乙方相关规定仅按证书中规定的方式和认证范围使用认证标志,并将以不会造成涉及认证范围的事项和其他事项混淆的方式在其通讯媒体上使用该认证标志;
(十)在证书告诫、暂停、撤销时,甲方将停止认证标志或任何附加证明、认可标志的使用; (十一)甲方的生产活动及管理体系如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动、或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立即暂停认证证书、标志和标签的使用。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乙方由于任何出乎乙方控制的外部因素无法履行或完成已经制订合同的任何服务,这些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自然事件、战争、恐怖活动或行业行动,乙方应免除对所有所要求的局部服务或全部不履行的责任;
(二)如果甲方由于未能获得许可证、执照或登记、疾病或人员辞职或甲方未能遵守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将向乙方支付:
(1)乙方所有实际付出或发生的中断支出的金额数目;
(2)相当于(如有规定)服务实际履行比例的协议费用的那一部分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乙方承诺在执行认证活动中保持应有的谨慎和认证有效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因乙方的疏忽而引起的欺诈或任何其他行为,甲方发生人身伤害或死亡事件时,本合同不排除或限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第二款,乙方在任何一个事件或一系列相关事件中对于甲方主张的任何损失、损害或任何性质的费用的索赔的所有职责,不论因何产生的、应限制于总额相当于本合同中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不包括就此产生的增值税)。
(四)根据第二款,乙方对于甲方主张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的赔偿不承担责任,除非在引起索赔的服务执行之日后一年内或其不作为在服务应当被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开始仲裁行动。
(五)根据第二款,乙方不承担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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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甲方提供认证规则和认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关文件,并承诺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定期将甲方获证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如在检查进程中发现足以导致不推荐注册的不符合项,经甲方同意,可以暂停检查,甲方进行全面有效纠正后,乙方可安排一次重检,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如甲方中途提出终止检查,若非乙方的责任,甲方仍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如对检查过程、检查行为或检查结论有异议,可与检查组长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可于检查结束后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乙方按照规定处理。如对上述机构或委员会的决定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
第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有关认证变更、暂停与注销的申请及相关手续:
(一)甲方的认证规则和认证范围变更;
(二)甲方管理体系及组织机构、产品范围、生产基地、生产规模等改变时;
(三)变更组织名称或其它基本情况时;
(四)发生事故(如产品质量、环境影响、健康安全等)时;
(五)甲方产品消费地变更时;
(六)其他与变更、暂停、注销相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 当甲方要求更改或扩大原认证范围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的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证书变更。如需要进行证书变更,乙方应及时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在证书变更时如发生相关费用,乙方事先与甲方确认,甲方在证书变更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如果甲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按规定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并要求其限期纠正,纠正后乙方将通知甲方允许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一)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在商定期内未予纠正的;
(二)未按时接受检查或支付检查相关费用的;
(三)出现投诉及事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如产品质量、环境影响、健康安全等)的;
(四)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接受不通知审核和(或检查)的。
第十八条 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注销其认证/注册资格:
(一)甲方提出申请的;
(二)甲方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期限满后未纠正的;
(三)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申请复审换证的;
(四)发生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双方合同,或对乙方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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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检查中了解到的情况以及甲方非公开性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合同双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将通过现场检查收集代表性客观证据进行判定,如因甲方未按管理体系运行或因甲方过失造成自身的损失乙方不予负责。
第二十二条 除延长证书有效期外,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若在有效期内扩大认证范围,新证书与原证书的注册号、有效期相同),在证书有效期内乙方可能对甲方良好农业规范进行不通知审核和(或)检查。甲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时,为保证认证的有效性,乙方可适当增加不通知审核和(检查)次数。
第二十三条 其他项
(一)如果本合同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规定在任何方面被发现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其他的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受到影响或削弱。
(二)除了明文规定,在没有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分配或转让其在此的任何权利。
(三)没有另一方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转让合同,不得不合理的拒绝给予这类同意。根据本合同,任何转让不得解除转让人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四)在本合同下,一方给予通知时,应以书面形式亲手送达,或发送预付的邮件或以传真的方式发送至另一方在申请书中所列的地址。以下情况通知将被视为对方已收到:
(1)如果亲手送达,在交付当日;
(2)如果通过预付的邮件交付(邮政特快),邮寄后的第三天;
(3)如果由传真交付,在发出方传真发送的确认信息上显示的时间。
(五)双方承认乙方作为一个独立的认证机构提供服务给甲方,并承认本合同并不在乙方与甲方之间产生任何伙伴关系、代理、雇佣或受托关系。
第二十四条 除非另有约定,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合同有关或无关的争端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指定的仲裁员根据相关规则结合上述规则最终处理。仲裁应在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应以中文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可续签或延长三年,合同期间经甲乙双方同意认可,可以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涂改、未签字盖章无效。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合同依据受检查方(甲方)提供的申请书、调查表所陈述的信息做出规定,若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准确而给检查造成负面影响,其后果由受检查方(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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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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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认证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变更合同编号为: 的认证合同。认证合同内容作如下变更:
1、2、3、4、
认证合同中未变更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变更后的合同编号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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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认证合同续签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续签合同编号为: 的认证合同。原认证合同内容不变,续签认证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乙双方补充约定如下事项:
1、2、3、
续签后,未补充约定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续签后,新的合同编号为: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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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认证合同续签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续签合同编号为: 的认证合同。原认证合同内容不变,续签认证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乙双方补充约定如下事项:
1、2、3、
续签后,未补充约定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续签后,新的合同编号为: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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