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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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移交、保管和减损的管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监督并促进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作为固定资产的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其实物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低值易耗品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台账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和内容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一般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他设备。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目标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转移、报废等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手续制度。凡是不履行手续,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固定资产不得进行调拨。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设置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资产,登记和更新本部门的资产台帐,提出固定资产的调拨、调整、停闭、拆除、出租等的申请;负责保管本部门固定资产清册,确保固定资产的实物与固定资产清册的记录相符;协助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等上报手续;协助进行每年末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综合管理部设置资产管理员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管理人员应给与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记录与核算;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账务处理;建立和保管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卡相符;综合分析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
企业管理中心为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专业管理部门,其他专业部门负责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建立固定资产责任人制度,在固定资产清册中明确各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管理责任人由固定资产的直接使用人担任。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管,确保固定资产经常处于良好状态;配合财务部实施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出售的审查以及固定资产的调拨、拆除、出售等上报和审批手续。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调动时,必须将固定资产交点清楚并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每年年终,财务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通过清点发现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保证账、卡、物相符。企业管理中心也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盘点。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1. 房屋及建筑物;
2. 机器设备;
3. 运输设备;
4. 电子及其他设备。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 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 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 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
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 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 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十)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 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引起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的因素:
(一)固定资产的增加:
1. 自行建造和购入
2.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和融资租入
3. 其他单位有偿、无偿转入
4. 接受捐赠
5. 盘盈
6. 进行固定资产改造、扩建增值
7. 按国家规定资产评估(重估)价值调增
8. 其他
(二)固定资产的减少:
1. 经批准报废、毁损或非常损失
2. 投资转出
3. 经批准无偿调出和出售
4. 盘亏
5. 捐赠转出
6. 按国家规定资产评估(重估)价值调减
7. 其他
第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购建流程
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购建均由公司统一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 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制资产申购单。
2. 按照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权限分别报公司分管中心主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采购。
3. 使用部门将经审批的资产购置申请表交到资产的采购部门,采购部门安排人员货比三家,交部门主管确认购买方案后采购(采购金额超过5000元,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4. 经签批后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由公司财务部安排资金。
5. 采购后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办理验收、签字领用、资产管理员登记台账手续;同时财务部门办理资产的入账手续,报销固定资产时应提供资产购置申请、货比三家比较表、发票、验收单。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根据正式竣工决算中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由工程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工程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收入凭证”一式三份,一份送办公室,一份送财务部门,一份自留。财务部门核对相符后,据以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并办理账务处理手续,同时将变动后的固定资产清册分别送交各使用部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
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效益,并征得公司领导的同意,由专业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财务部门按合同规定按期收取租赁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产的转移、移交规定:
根据业务需要,公司成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填制《项目资产转移表》,申请将公司的资产调拨至项目部,综合部资产主管负责审批并登记台账,未经登记和批准的资产不得私自转移至项目部。
项目部资产由项目部负责人负责管理,保管、维护好领用的资产。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将资产完整交回至资产管理员,进行销账。资产管理员对项目资产不能确认是否损坏时,应将电脑、仪器等交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损坏的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和转移,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调拨和转移手续:
(一)向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转移,原则上均实行有偿转让。实行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应按质论价收取价款。
(二)在公司所属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调拨实行无偿调拨,由公司调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送调入、调出单位和财务部门。调出单位根据上述通知单位文件填制“固定资产转移单”,调入单位根据“固定资产转移单”审核无误后入账和转移实物。调出、调入单位列账月份应当一致,同时调增、调减固定资产卡片、清册以及使用地点。
(三)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要相互密切配合,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调拨的有关审批和账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报废条件,经专业部门的技术鉴定后,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由公司办相关权力机构审批。
办理报废手续后,财务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税务鉴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发生的盘盈、盘亏,应由公司资产管理员盘点人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告单”,经公司领导审查后,同时调整固定资产清册,保证卡、物相符以及账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折旧及方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折旧方法,经过股东会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公司现行政策如下:
公司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其他设备等均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3%))/预计使用年限*100%
第二十六条
残值(如下表)。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确定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公司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需经董事会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 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六章 固定资产修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大修指维修费用,费用需要进行预算,并按授权由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进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记录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分别记录固定资产信息,必须及时、正确、全面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现状及增减变动情况,对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使用、保管进行严格监督。
第三十六条 企业所有固定资产均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各个资产的详细项目。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账面记录、卡片记录,保证账、卡相符;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卡片,保证卡、物相符。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规定的编码方法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
(一) 固定资产编号共位。AA BB CC DDD EEEE
AA 使用公司编号 CCC 顺序号(中心或部门使用的资产顺序号)
(二)各种设备以每一台、部、架、套等为单位登记一卡;房屋及建筑物以每栋、每座、每套为单位登记一卡。固定资产卡片可设置附卡,固定资产某些可独立存在的组成部分在附卡中进行记录。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办公室、使用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固定资产相关记录,每年至少核对一次,保证账、卡、实物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前组织专业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卡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十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经公司批准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九章 固定资产分析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使用部门和个人是否能够真正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 对固定资产及其变动情况及时、准确、有效的进行记录,保证账、卡、物相符。
2. 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保管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3.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
调拨、调整、停闭、拆除、出租等工作。
(二)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原则,对固定资产责任到人制度进行考核,将固定资产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人身上。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考核的奖惩:
(一)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责任不清、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部门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
(二)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离职守、玩忽职守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固定资产带来损失的,责令使用责任人进行赔偿。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