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时间: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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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63 号
现发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 总 理 朱钅 容 基 1999 年 5 月 14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 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凡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 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 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以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 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 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到导游证之日起 15 日内, 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的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 3 年。导游持有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限届满 3 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不得延期。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以旅行社委派 。 导游人员不得私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
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 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等人尊重旅游者的宗 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 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 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 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游览活动,不得擅自 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 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 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受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 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以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 者消费。 。 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导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和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 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导游 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接责令停业整顿。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处 5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 3 至 6 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 此处隐藏:70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