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人民政府143号令
时间: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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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 143 号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 2003 年 4 月 14 日市人民政务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6 月 28 日起施行。
市长 李宪生
二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 32 条、第 62 条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武汉市政府143号文件》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转摘)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 3 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 15 度至南偏东 15 度为宜。
第六条 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 ?~ 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 3 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含 24 米,下同)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 .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 0.9 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 1.0 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 1.1 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 1.2 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 10 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 12 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 14 米;
3 .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 12 米以下的不少于 6 米,建筑高度在 12 米以上的不少于 8 米。
二) 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不含 24 米,下同)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 .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 24 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 1 目计算, 24 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 0.3 倍进行递加计算,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 0.4 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 26 米时,按 26 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 40 米,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内可以不超过 45 米;
2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 20 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 18 米;
3 .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 14 米,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内不少于 15 米;
4 . 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 15 米;重叠面小于 12 米时,间距不少于 18 米;重叠面大于 12 米时,按本项第 1 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 .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 1 目计算; 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二)项第 1 目计算;
2 . 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 20 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 18 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 14 米;
3 .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 18 米;与其南、东、西侧的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 14 米;
4 .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 14 米。
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 50% 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武汉市政府143号文件》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转摘)的间距要求。
第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之 …… 此处隐藏:817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