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价[2000]183号(3)
时间:202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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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深价[2000]183号)规定从2001年元月15日起开始执行。
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费标准为按工程造价收取0.3%。 4、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费取费标:
工程总造价是指建筑安装费、设备费(不包括工艺生产设备费),但不包括项目法人的建管费、开办费、培训费、工程保险费和不可预见费。
若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对采购设备或设备制造、单机负荷试车进行监理,则另行计算监理费。
5、监理取费标准若在两档之间时,用内插法确定监理费。 二、按照工作时间计算监理费
一般情况下,零星的监理业务或不宜按百分比计算监理费时,应按商定的监理工作人数和时间计算监理费。
1、每天:按八小时工作计,每人每小时150元;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深价[2000]183号)规定从2001年元月15日起开始执行。
2、每月:按21.5个工作日计,每人每月12000元。
第六条 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结束后,应按结算的工程造价和监理合同的调整,结算监理费。
第七条 政府鼓励监理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智能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 本规定所列标准为中准价,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上、下浮动2
0%。
第九条 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原已签定的监理合同但未正式开工的工程项目依本
规定协商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市建设局解释。
第十一条 规定从2001年元月15日起开始执行。1992年由市物价局发出的《关于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深物价〔199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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